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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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国其、李峥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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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3民初264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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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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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方飞苍、苏郑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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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3民初59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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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0-12-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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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1598号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骆志良信用卡纠纷案判决书网络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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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159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骆志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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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骆志良(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9****1439):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15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骆志良应归还给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透支本金人民币34425.74元及支付截至2016年10月1日的利息、滞纳金20620.79元,并支付自2016年10月2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8元,由被告骆志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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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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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商初字第364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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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商初字第364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州支行 当事人-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诸小勇 徐坚 黄雪锋 许莉梅 姚莉莉 沈绍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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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小勇、徐坚、黄雪锋、许莉梅、姚莉莉、沈绍荣: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州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36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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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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