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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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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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4民初2889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励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刘建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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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4民初2889号之一 刘建辉: 本院受理了原告华励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粤0304民初2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建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励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元的尚欠金额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刘建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励贸易(深圳)有限公司给付律师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该 141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415元,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港澳台及涉外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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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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