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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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舒塔克压缩机有限公司、中山市致莱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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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舒塔克压缩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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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天津市舒塔克压缩机有限公司、中山市致莱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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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天津市舒塔克压缩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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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英会与天津市舒塔克压缩机有限公司,王春礼借用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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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用合同纠纷 |
当事人-张英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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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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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2072民初885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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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88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天津市舒塔克压缩机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致莱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李国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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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8855号中山市致莱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李国威: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舒塔克压缩机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致莱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李国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2072民初88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致莱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天津市舒塔克压缩机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300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283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被告李国威对被告中山市致莱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天津市舒塔克压缩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48元,(已由原告天津市舒塔克压缩机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天津市舒塔克压缩机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中山市致莱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李国威负担1148元,并直接向原告天津市舒塔克压缩机有限公司支付。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二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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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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