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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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某与王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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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晋0621民初85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宗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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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阴县人民法院 | 2021-09-14 | 2021-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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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向飞与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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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民申147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彭向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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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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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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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04民初985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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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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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晓寒与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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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吉0821民初713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徐晓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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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赉县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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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晓寒对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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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吉0821执保10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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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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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晓林与孙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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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吉0722民初278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徐晓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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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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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昊阔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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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9民初1242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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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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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慈溪市演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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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2执4644号之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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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1-03-11 | 2021-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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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桃菊、向某1等与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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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8民初5648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韩桃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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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1-21 | 2021-0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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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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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04民初9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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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2021-01-20 | 2021-04-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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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11298号原告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联谊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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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1129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市联谊大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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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市联谊大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11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原告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联谊大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的《智能化系统工程承包合同》于2018年5月24日解除;二、被告绍兴市联谊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人民币7416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188元,由原告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413元,被告绍兴市联谊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10775元,应由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财产保全费4820元,由被告绍兴市联谊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2188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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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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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13550号原告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易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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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13550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市易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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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市易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易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13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确认原告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易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瑞城国际大厦智能化弱电工程合同》于2018年3月18日解除;二、被告绍兴市易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6816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为本金150000元自2010年8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金531600元自2010年9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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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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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11298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绍兴市联谊大酒店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网络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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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1129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市联谊大酒店有限公司 施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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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市联谊大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1129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智能化系统工程承包合同》;二、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741600元人民币,并支付利息97242.3元人民币(暂计至2017年10月5日,次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4.75%计算),以上合计838842.3元人民币;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7月10日9时在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冯青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万春霞、人民陪审员陆荣新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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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5 |
4 |
(2017)浙0602民初13550号原告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易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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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1355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市易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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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市易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易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13550号起诉状副本等。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瑞城国际大厦智能化弱电工程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保证金681600元人民币,并支付利息264290.49元人民币(暂计至2017年11月25日,次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4.75%计算),以上合计:945890.49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4月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赵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万春霞、陆荣新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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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8 |
5 |
(2017)浙0103民催37号公告催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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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催37号 | - |
当事人- 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艮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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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催37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受理了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第0010004124094555号,出票日期2017年8月30日,出票金额30000.00元。申请人: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账号:1202022309900138889,出票行: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艮山支行。收款人:浙江省武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1月9日作出(2017)浙0103民催37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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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1 |
6 |
(2017)浙0103民催37号公示催告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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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催37号 | 申请公示催告 |
当事人- 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艮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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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催37号申请人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第0010004124094555号,出票日期2017年8月30日,出票金额30000.00元。申请人: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账号:1202022309900138889,出票行: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艮山支行。收款人:浙江省武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申请人在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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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5 |
7 |
(2016)浙0103民催36号除权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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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催36号 | - |
当事人- 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杭州钱江支行 杭州和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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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催36号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受理了杭州和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第1020005223546190号,出票日期2016年7月25日,出票金额1340562.71元。出票人: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账号:1202022309900138889,付款行:工行艮山支行。收款人:杭州和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账号:1202021409900160738,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杭州钱江支行。)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2016)浙0103民催36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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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2 |
8 |
(2016)浙0103民催36号公示催告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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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催36号 | 申请公示催告 |
当事人- 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杭州钱江支行 杭州和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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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催36号申请人杭州和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第1020005223546190号,出票日期2016年7月25日,出票金额1340562.71元。出票人: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账号:1202022309900138889,付款行:工行艮山支行。收款人:杭州和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账号:1202021409900160738,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杭州钱江支行。)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申请人在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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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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