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1)粤2072执6214号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8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9)粤2072民初99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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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99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康仁鞋材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厚街鑫昊盟鞋材加工部 贺关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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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72民初9901号东莞市厚街鑫昊盟鞋材加工部、贺关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康仁鞋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厚街鑫昊盟鞋材加工部、贺关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19)粤2072民初9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厚街鑫昊盟鞋材加工部、贺关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康仁鞋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100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实际尚欠货款数额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山康仁鞋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0元,由被告东莞市厚街鑫昊盟鞋材加工部、贺关明负担(被告东莞市厚街鑫昊盟鞋材加工部、贺关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O年五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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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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