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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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华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上海优帕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静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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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神州华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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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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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354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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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354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上海优帕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神州华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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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上海优帕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静:本院受理(2019)粤0391民初3549号原告神州华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优帕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91民初35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上海优帕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神州华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剩余借款本金2723046.4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自2018年6月20日开始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静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优帕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神州华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73元,由原告神州华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负担13673元,被告上海优帕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静连带负担3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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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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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355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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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355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上海优帕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神州华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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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上海优帕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静:本院受理(2019)粤0391民初3552号原告神州华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优帕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91民初3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上海优帕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神州华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自2018年7月9日开始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静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优帕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神州华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132元,由原告神州华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负担24132元,被告上海优帕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静连带负担8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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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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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355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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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355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上海优帕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神州华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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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上海优帕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静:本院受理(2019)粤0391民初3551号原告神州华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优帕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91民初3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上海优帕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神州华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自2018年6月20日开始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静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优帕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神州华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483元,由原告神州华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负担11483元,被告上海优帕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静连带负担49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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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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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354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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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354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上海优帕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神州华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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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上海优帕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静:本院受理(2019)粤0391民初3548号原告神州华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优帕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91民初3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上海优帕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神州华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剩余借款本金3657480.4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自2018年6月22日开始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静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优帕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神州华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195元,由原告神州华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负担22195元,被告上海优帕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静连带负担38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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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7 |
5 |
(2019)粤0391民初355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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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355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上海优帕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神州华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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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上海优帕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静:本院受理(2019)粤0391民初3550号原告神州华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优帕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91民初3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上海优帕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神州华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剩余借款本金3608446.8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自2018年6月22日开始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静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优帕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神州华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369元,由原告神州华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负担15369元,被告上海优帕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静连带负担37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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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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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354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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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354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上海优帕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神州华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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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上海优帕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静:本院受理(2019)粤0391民初3547号原告神州华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优帕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91民初35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上海优帕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神州华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剩余借款本金48948.4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自2018年6月23日开始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静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优帕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神州华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36元,由原告神州华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负担22000元,被告上海优帕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静连带负担323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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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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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354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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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354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上海优帕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神州华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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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上海优帕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静:本院受理(2019)粤0391民初3545号原告神州华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优帕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91民初3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神州华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756元,由原告神州华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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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7 |
8 |
(2019)粤0391民初354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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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354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神州华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优帕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李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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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上海优帕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静:本院受理(2019)粤0391民初3546号原告神州华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优帕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91民初3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上海优帕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神州华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剩余借款本金132327.4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自2019年4月27日开始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静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优帕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神州华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191元,由原告神州华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负担60000元,被告上海优帕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静连带负担419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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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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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354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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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354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神州华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优帕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李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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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上海优帕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静:关于本院受理原告神州华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优帕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3547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上海优帕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静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19年12月17日14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七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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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2 |
10 |
(2019)粤0391民初354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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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354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神州华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优帕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李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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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上海优帕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静:关于本院受理原告神州华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优帕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3549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上海优帕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静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19年12月17日14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七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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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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