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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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林海互联网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南宁陶惠轩商贸有限公司、何名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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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民初277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西林海互联网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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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8-03-08 | 2019-10-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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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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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民初277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林海互联网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何瑞 广西南宁陶惠轩商贸有限公司 何名森 龚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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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陶惠轩商贸有限公司、何名森、龚琳、何瑞:本院受理(2017)桂0103民初2779号原告广西林海互联网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宁陶惠轩商贸有限公司、何名森、龚琳、何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广西南宁陶惠轩商贸有限公司、何名森向原告广西林海互联网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二、被告广西南宁陶惠轩商贸有限公司、何名森向原告广西林海互联网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为截止2017年3月12日为27156.13元,之后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广西南宁陶惠轩商贸有限公司、何名森向原告广西林海互联网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146.84元;四、被告龚琳、何瑞对被告广西南宁陶惠轩商贸有限公司、何名森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向被告广西南宁陶惠轩商贸有限公司、何名森追偿;五、驳回原告广西林海互联网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3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广西南宁陶惠轩商贸有限公司、何名森、龚琳、何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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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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