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诸大唐案〔2016〕110号 |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本局认为:当事人诸暨市小人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利用广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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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5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暂无股权出质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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