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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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川宜宾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黄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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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起诉人-四川宜宾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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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但彦春、田灏、吴泽铭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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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但彦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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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李真与四川宜宾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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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李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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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申请执行人四川宜宾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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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宜宾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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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四川宜宾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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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四川宜宾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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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四川宜宾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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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四川宜宾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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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四川宜宾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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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当事人-四川宜宾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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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四川宜宾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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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上诉人-四川宜宾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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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罗代中与四川宜宾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陈少江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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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四川宜宾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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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罗代中与四川宜宾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陈少江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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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四川宜宾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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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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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渝0112民初223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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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2231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杨春英 吴泽铭 陈建华 田灏 但彦春 被告- 四川宜宾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宜宾开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市晨能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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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22311号重庆市晨能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但彦春、田灏、杨春英、吴泽铭、陈建华与被告四川宜宾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开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晨能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12民初223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一审案件承办人:黄卫联系电话:(023)67189054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4月06日上传日期:2017年04月0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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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6 |
2 |
(2016)渝0112民初223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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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2231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吴泽铭 杨春英 但彦春 陈建华 田灏 被告- 四川宜宾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宜宾开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市晨能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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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22311号重庆市晨能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但彦春、田灏、吴泽铭、陈建华、杨春英诉被告四川宜宾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开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晨能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四川宜宾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支付原告人民币200万元,并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付利息;2、判令被告二宜宾开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三重庆市晨能投资有限公司对第1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7年3月27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一审案件承办人:黄卫联系电话:(023)67189054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6年12月22日上传日期:2016年12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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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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