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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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刘俊辉、李焕宇、徐州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等、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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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8民终146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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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2-20 |
2 |
李道忠与周大武、徐州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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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1321民初134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李道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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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 2020-09-16 | 2020-12-10 |
3 |
徐州徐工智联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文明、徐州正广通忠平物流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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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3民初265号 | 侵害经营秘密纠纷 |
原告-徐州徐工智联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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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03 | 2020-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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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徐工智联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掖市徐工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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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391民初336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徐州徐工智联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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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3-19 | 2020-0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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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徐工智联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与湖南和盛行道路机械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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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91财保533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申请人-徐州徐工智联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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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09-02 | 2019-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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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德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陈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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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622民初35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胡德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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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19-05-28 | 2019-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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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西超与刘随意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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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113民初145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张西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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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2018-11-19 00:00:00 | 2018-12-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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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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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881民初220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刘俊辉 当事人- 徐州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徐州徐工智联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被告- 李焕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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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刘俊辉诉被告徐州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徐州徐工智联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市和拓博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和李焕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不服(2019)粤1881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内容如下:一、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对(2019)粤1881民初2203号判决书不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二、上诉费用由各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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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4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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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881民初220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刘俊辉 当事人- 徐州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徐州徐工智联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被告- 李焕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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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刘俊辉诉被告徐州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徐州徐工智联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市和拓博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和李焕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1881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在本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刘俊辉各项损失120000元。二、限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在本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刘俊辉各项损失44500.12元。三、驳回原告刘俊辉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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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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