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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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传金与康成建、浙江新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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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21458号之一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王传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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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6-13 | 2020-01-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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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06民初752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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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7520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陆中岳 当事人- 佛山依云臻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佛山依云孝德房地产有限公司 佛山市凯达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招商新城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佛山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新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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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依云臻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招商新城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佛山依云孝德房地产有限公司:原告陆中岳与被告深圳市新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依云臻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招商新城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佛山依云孝德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凯达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有关应诉材料送达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深圳市新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2014620.63元及利息给原告(利息以2014620.6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至付清款项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十五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张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国英、人民陪审员李洁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何裕康担任记录,于2021年8月10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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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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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2145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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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21458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王传金 被告- 康成建 浙江新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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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成建、浙江新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传金与康成建、浙江新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程序及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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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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