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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嵩明

    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南街177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606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60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发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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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27执105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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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2021-06-01 2021-08-10
    2

    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司连琼、马跃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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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27民初48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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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2021-05-31 2021-08-10
    3

    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卫平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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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27执95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刘卫平
    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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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嵩明县人民法院 2021-04-25 2021-05-06
    4

    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丽艳、荀建贵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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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27执86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马丽艳
    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荀建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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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嵩明县人民法院 2021-04-23 2021-05-06
    5

    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彦雄、李绍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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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27民初36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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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2021-04-07 2021-08-10
    6

    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耿荣才其他案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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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27执576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耿荣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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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嵩明县人民法院 2021-03-23 2021-04-02
    7

    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丽芳、张加祥、张和、杨秀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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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27民初68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杨丽芳
    张加祥
    张和
    杨秀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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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嵩明县人民法院 2021-03-17 2021-04-02
    8

    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杰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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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27执67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邓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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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嵩明县人民法院 2021-03-10 2021-04-02
    9

    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振刚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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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27民初430号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孙振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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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嵩明县人民法院 2021-03-09 2021-04-02
    10

    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则三、沈立粉、包广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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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27民初68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则三
    沈立粉
    广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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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嵩明县人民法院 2021-03-08 2021-04-02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云0127民初1747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罗效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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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判决书 嵩明县人民法院 - 2018-02-13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云01民终3908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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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民初390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云民初号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戚凌 嵩明永洪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杨鹏 杨丽 杨永生 收起

    ... 展开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民初3908号杨鹏:本院受理的(2020)云01民初3908号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嵩明永洪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杨永生、杨鹏、杨丽、戚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2020)云01民初390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嵩明永洪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杨永生、戚凌、杨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327613元,截止2020年9月21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11788549.56元,并以6327613元基数,支付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0.349%计算的逾期利息并按相同标准计算复利;二、若嵩明永洪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债务,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杨永生、杨鹏、杨丽抵押的昆房他证(官渡)字第201201182号的《房屋他项权证》项下除昆明市房权证(官)字第200133803号房屋外的房屋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30497元,由被告嵩明永洪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杨永生、杨鹏、杨丽、戚凌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请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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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13
    2

    (2018)云01民初198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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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民初198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旺元商贸有限公司 杨光强 杨萍华 杨艳玲 李江 杨光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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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民初1980号杨光辉: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旺元商贸有限公司、杨光强、杨萍华、杨艳玲、李江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云01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旺元商贸有限公司、杨光辉、杨光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592034元,并支付截止2018年8月5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4078355.53元,自2018年8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上述本金为基数计算逾期利息和复利,采用浮动利率,按提款日与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55%后再上浮50%计算,按年调整,按季结息。;二、若被告云南旺元商贸有限公司、杨光辉、杨光强到期未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杨艳玲、李江抵押的楚雄市房他证2014字第00053000号、杨光强、杨萍华抵押的晋宁县房他证2014字第021102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27822元,均由被告云南旺元商贸有限公司、杨光强、杨萍华、杨艳玲、杨光辉、李江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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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18
    3

    (2018)云01民终198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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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民初198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旺元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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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民初1980号杨光辉: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云南旺元商贸有限公司、杨光强、杨萍华、杨艳玲、李江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13,592,034.00元及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5日的利息4,078,355.53元(含合同期内的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两项合计17,670,389.53元,并承担自2018年8月5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2)判令第二被告杨光强、第三被告杨光辉承担以上贷款本息的共同还款责任。(3)判决原告在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范围内对第二被告、第四被告、第五被告、第六被告已抵押的六宗房产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即位于楚雄市开发区永安路北侧彝人旅游文化古镇G8幢房产,【土地使用证证号:楚开国用(2012)第004614号,房权证证号:楚雄市房权证东瓜字第201204563号】;位于楚雄市开发区永安路北侧彝人旅游文化古镇G69幢1号房产,【土地使用证证号:楚开国用(2011)第005154号,房权证证号:楚雄市房权证东瓜字第201109205号】;位于楚雄市开发区永安路北侧彝人旅游文化古镇C69幢2室房产,【土地使用证证号:楚开国用(2011)第005142号,房权证证号:楚雄市房权证东瓜字第201109207号】;位于楚雄市开发区永安路北侧彝人旅游文化古镇D73幢2号【土地使用证证号:楚开国用(2012)第001418号,房权证证号:楚雄市房权证东瓜字第201200921号】;位于晋宁县昆阳街道办事处(湖畔晋园)43幢5号房产,【房权证证号:晋宁县房权证2013字第025588号】;位于晋宁县昆阳街道办事处(湖畔晋园)40幢10号【房权证证号:晋宁县房权证2013字第025585号】,他项权证为【楚雄市房他证2014字第00053000号】、【晋宁县房他证2014字第021102号】的六宗房产,对以上六宗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 收起

    ... 展开
    2019-03-0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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