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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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锐光标识有限公司、广东光博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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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3民初120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锐光标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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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9-23 |
2 |
广东光博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门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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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4执2291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广东光博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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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0-12-24 |
3 |
广东光博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门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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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4执2296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广东光博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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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0-12-24 |
4 |
广东光博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门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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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4执2300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广东光博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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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0-12-24 |
5 |
广东光博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门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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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4执2281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广东光博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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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0-12-24 |
6 |
广东光博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门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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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4执2289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广东光博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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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0-12-24 |
7 |
广东光博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门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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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4执2283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广东光博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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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0-12-24 |
8 |
广东光博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门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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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4执2299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广东光博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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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0-12-24 |
9 |
广东光博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门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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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4执2294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广东光博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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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0-12-24 |
10 |
广东光博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门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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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4执2282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广东光博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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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0-12-2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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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曾福明 被告- 广东光博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第三人- 卢海昆 卢添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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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G94 | 2017-10-2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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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704执2513号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25 | 详情 |
2 | (2020)粤0704执998号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26 | 详情 |
3 | (2020)粤0704执588号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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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3民1206号原告广州锐光标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光博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江门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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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3民120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锐光标识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光博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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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3民1206号广东光博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锐光标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光博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江门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3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光博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锐光标识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68000元;二、被告广东光博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锐光标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50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以672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4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6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但金额不得超过1680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锐光标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70元,由被告广东光博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六月二日联系方式:涂君、梁又千020-83005819、83005857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39494172021-06-0217:07:38:933(2021)粤0103民1206号原告广州锐光标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光博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江门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公告,判决,广州市,标识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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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2 |
关于原告林燕霞与被告江门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光博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克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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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03民初396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林燕霞 被告- 广东光博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江门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陈克俭 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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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703民初3962号江门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光博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克俭:本院受理原告林燕霞与被告江门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光博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克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无法采用公告以外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五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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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
3 |
关于原告林燕霞与被告江门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光博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克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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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03民初396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林燕霞 被告- 广东光博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江门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陈克俭 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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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703民初3962号江门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光博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克俭:本院受理原告林燕霞与被告江门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光博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克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无法采用公告以外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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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
4 |
(2021)粤0103民初1206号原告广州锐光标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光博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江门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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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3民初120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锐光标识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光博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江门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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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3民初1206号广东光博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锐光标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光博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江门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及第三人连带偿还原告加工承揽服务费用168000元;2.判令被告及第三人连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6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及第三人连带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3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经办人:涂君、梁又千电话:020-83005819、83005857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37703052021-01-2616:24:06:911(2021)粤0103民初1206号原告广州锐光标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光博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江门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原告,送达,第三人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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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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