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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宝能地产

    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新港社区福强路3004号中港城新钰阁、新银阁、新鼎阁701
    • 简介:-
    • 法律诉讼 5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7

    法律诉讼5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周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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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行终1382号 其他(质量监督)

    上诉人-周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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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02 2021-06-16
    2

    原告:威海南海文旅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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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鲁10民初2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威海南海文旅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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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19 2021-04-20
    3

    深圳市宝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加多喜美容美发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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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1380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宝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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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03-12 2021-08-25
    4

    深圳市宝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马莹莹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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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1380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宝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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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02-09 2021-08-25
    5

    张玉义与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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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黔0102民初1409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张玉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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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2021-01-07 2021-03-30
    6

    袁紫娟与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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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新0106民初2485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袁紫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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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020-12-02 2020-12-15
    7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周某文、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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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4261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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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11-17 2021-03-29
    8

    宝能商业有限公司与耿韶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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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559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宝能商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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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11-16 2020-12-31
    9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云浮宝能投资有限公司、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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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5303民初6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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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2020-11-11 2021-01-13
    10

    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耿韶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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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295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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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11-11 2020-12-2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5执978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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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9781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原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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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9781号深圳原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原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9781号限制消费令。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联系人:郭羽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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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9
    2

    (2021)粤0305执10501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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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0501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曦和国际教育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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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0501号之一深圳市曦和国际教育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36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050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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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2
    3

    (2021)粤0305执9781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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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9781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原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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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9781号深圳原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435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978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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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1
    4

    (2021)粤0305执9574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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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9574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群创联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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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9574号深圳群创联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436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957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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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7
    5

    (2021)粤0305执978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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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9780号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加多喜美容美发有限公司 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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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9780号深圳加多喜美容美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453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978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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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5
    6

    (2021)粤0305执1246号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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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246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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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246号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彩虹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246号限制消费令。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联系人:郭羽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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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9
    7

    (2021)粤0305执1247号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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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247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前海湘鄂情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蛇口老渔港海鲜餐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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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247号深圳蛇口老渔港海鲜餐饮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湘鄂情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蛇口老渔港海鲜餐饮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湘鄂情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247号限制消费令。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联系人:郭羽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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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9
    8

    (2020)粤0305民初1380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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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1380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宝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加多喜美容美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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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加多喜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深圳市宝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加多喜美容美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13803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原告深圳市宝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加多喜美容美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宝能•allcity南山店商铺租赁及管理合同》、《宝能•allcity南山店商铺租赁及管理合同合同主体变更补充协议》中原、被告的物业管理合同关系于2018年12月7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加多喜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7日期间的营运管理费25889.39元、物业管理费8629.8元、推广费1078.72元及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水电费2160.04元及滞纳金(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营运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推广费的滞纳金,以每月拖欠金额为基数,从拖欠当月6日起依次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水电费的滞纳金以每月拖欠金额为基数,从下月6日起依次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加多喜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2月8日至2018年12月22日期间的营运管理费10560.145元、物业管理费3520.05元、推广费440.005元;四、被告深圳加多喜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合同解除违约金56320.78元;五、驳回原告深圳市宝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5.84元,由原告负担2271.84元,由被告负担2364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民事裁定书内容为:准许原告深圳市宝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莹莹的起诉,原告深圳市宝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加多喜美容美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诉讼继续进行。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且生效。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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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6
    9

    (2020)粤0305民初2171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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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171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合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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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1713号深圳市合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合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宝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2171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及第三人履行的《宝能路allcity南山店商铺租赁及管理合同》于2019年4月24日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24日的租金14212.92元以及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10347.01元(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4月3日,应计至实际支付之日);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4月24日至2019年5月21日期间逾期搬离的违约使用金31176.73元;4、判令被告承担商铺恢复毛坯工程费56513.61元,以上各项费用共计:112250.26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07日09时30分在第112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法院联系人:李微电话:0755-8660807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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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5
    10

    (2020)粤0305民初2171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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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171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宝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合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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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1713号深圳市合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合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宝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2171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及第三人履行的《宝能路allcity南山店商铺租赁及管理合同》于2019年4月24日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24日的租金14212.92元以及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10347.01元(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4月3日,应计至实际支付之日);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4月24日至2019年5月21日期间逾期搬离的违约使用金31176.73元;4、判令被告承担商铺恢复毛坯工程费56513.61元,以上各项费用共计:112250.26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07日09时30分在第112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法院联系人:李微电话:0755-8660807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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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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