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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伟良服装

    广州市伟良服装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东华村委会铁塔路12号四楼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增工商处字[2017]156号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市伟良服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G6FT03;法定代表人:尹海龙;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工业加工区甘湖工业区(厂房)四楼;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成立日期:2016年11月22日;营业期限:2016年11月22日至长期;经营范围:纺织服装、服饰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商标注册情况:商标:“McDONALD'S”;注册号:13078257;注册人:麦当劳公司;注册人地址:美国伊利诺斯州橡树溪麦当劳广场1号;国际分类号:25;商品/服务:裤子;服装;……;专用权期限:2015年1月7日至2025年1月6日。商标:“M图形”;注册号:13078258;注册人:麦当劳公司;注册人地址:美国伊利诺斯州橡树溪麦当劳广场1号;国际分类号:25;商品/服务:裤子;服装;……;专用权期限:2014年12月21日至2024年12月20日。2017年6月6日,根据群众举报,本局经检大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检查,发现标有“McDONALD'SAPPARELCOLLECTION”及“M图形”标识的牛仔裤70条。当事人承认上述物品为其生产加工,但现场无法提供上述物品标识授权使用的合法手续,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未经“McDONALD'S”、“M图形”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于2017年6月4日受客户(情况不详)口头委托生产加工标有“McDONALD'SAPPARELCOLLECTION”及“M图形”标识的牛仔裤400条,“McDONALD'SAPPARELCOLLECTION”及“M图形”标识由委托客户提供,布料及其他物料由当事人提供。至2017年6月6日本局立案时止,当事人实际生产加工了标有“McDONALD'SAPPARELCOLLECTION”及“M图形”标识的牛仔裤400条,按32元/条的价格已销售330条,剩余70条被本局现场扣押。根据已查明的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生产加工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12800元(违法经营额=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生产加工数量)。当事人不能提供使用“McDONALD'SAPPARELCOLLECTION”及“M图形”标识的合法手续,也不能提供委托方的详细资料,本局无法找到当事人所称的委托方,故本局认定当事人为该批标有“McDONALD'SAPPARELCOLLECTION”及“M图形”标识的牛仔裤的生产加工者。当事人在其生产加工的牛仔裤上使用的“McDONALD'SAPPARELCOLLECTION”及“M图形”标识不仅完整地使用了注册商标“McDONALD'S”、“M图形”相同的英文字母“McDONALD’S”与“M”,且使用在同一种类商品(裤子)上,而“APPARELCOLLECTION”译为“服装系列”,不具有商标识别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商标相同。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McDONALD'S”、“M图形”的注册商标档案各1份;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3、2017年6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相片5张;4、2017年6月8日,当事人的受委托人接受本局执法人员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及其提供的《广州市伟良服装有限公司生产制造单》复印件1份、《送货单》(NO.2002409)复印件1份。2017年7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本局认定:当事人未经“McDONALD'S”、“M图形”商标注册人许可,生产加工标有“McDONALD'SAPPARELCOLLECTION”及“M图形”标识的牛仔裤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所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McDONALD'S”、“M图形”的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及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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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8-07 详情
    2 (穗增-07)应急罚〔2021〕20号 广州市增城区应急管理局

    警告,并处罚款壹万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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