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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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陈村支行、佛山市尊兴不锈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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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陈村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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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日兴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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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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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日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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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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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尊兴不锈钢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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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案由 |
申请执行人-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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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日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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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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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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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06民初2602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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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260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陈村支行 被告- 佛山市尊兴不锈钢有限公司 鲁日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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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尊兴不锈钢有限公司、鲁日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陈村支行与被告佛山市尊兴不锈钢有限公司、鲁日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给你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佛山市尊兴不锈钢有限公司立即归还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201300142-2019年(陈村)字00184号、00195号《经营快贷借款合同》(2018年网签版)项下的融资本息(暂截至2021年5月6日尚欠贷款本金476300元,利息6422.91元,复利42.03元,罚息9323.58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此后以所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的基础再上浮50%计算罚息予原告,以积欠利息为基数按前述罚息利率计算复利予原告;合计492088.52元;2.判令被告鲁日兴对被告佛山市尊兴不锈钢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佛山市尊兴不锈钢有限公司、鲁日兴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钟贵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欧瑞兴、人民陪审员王美凤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李娜、冯淑娴担任记录,于2022年2月22日上午10时在本院陈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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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2 |
2 |
(2021)粤06民终1105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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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110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佛山市鹏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佛山市尊兴不锈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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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11056号佛山市尊兴不锈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佛山市鹏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尊兴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6民终11056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鹏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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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
3 |
(2020)粤0606民初2860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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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86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鹏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尊兴不锈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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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尊兴不锈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鹏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尊兴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2020)粤0606民初28604号民事判决书,因原告佛山市鹏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上诉状副本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原告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606民初28604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被告立即向上诉人支付拖欠的货款398725.6元和逾期利息(2019年7月6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加倍计算);3.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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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
4 |
(2020)粤0606民初2860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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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86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鹏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尊兴不锈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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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尊兴不锈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鹏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尊兴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398725.6元和逾期利息(2019年7月6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0日利息为43402元;自2020年10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已398725.6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代理市场报价利率,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加倍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庞尔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少铃、人民陪审员欧瑞兴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何国良担任记录,于2021年2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陈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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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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