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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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278号原告黎明利诉被告成都美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苟雨明、庞丽娟、成都大蓉和餐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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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278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黎明利 被告- 成都美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苟雨明 庞丽娟 成都大蓉和餐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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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278号原告黎明利诉被告成都美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苟雨明、庞丽娟、成都大蓉和餐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美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向原告黎明利支付劳务费2670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67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黎明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成都美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元,由被告成都美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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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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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279号原告唐飚诉被告成都美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苟雨明、庞丽娟、成都大蓉和餐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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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279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唐飚 被告- 成都美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苟雨明 庞丽娟 成都大蓉和餐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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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279号原告唐飚诉被告成都美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苟雨明、庞丽娟、成都大蓉和餐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美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向原告唐飚支付劳务费4000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唐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成都美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5元,由原告唐飚支付25元,由被告成都美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7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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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
3 |
(2019)川0104民初280号原告肖凯铭诉被告成都美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苟雨明、庞丽娟、成都大蓉和餐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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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280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肖凯铭 被告- 成都美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苟雨明 庞丽娟 成都大蓉和餐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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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280号原告肖凯铭诉被告成都美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苟雨明、庞丽娟、成都大蓉和餐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美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向原告肖凯铭支付工程款70007.4元,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46319.4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23688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肖凯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成都美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6元,由被告成都美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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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
4 |
(2019)川0104民初278号原告黎明利诉被告成都美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苟雨明、庞丽娟、成都大蓉和餐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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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278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黎明利 被告- 成都美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苟雨明 庞丽娟 成都大蓉和餐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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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黎明利诉被告成都美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苟雨明、庞丽娟、成都大蓉和餐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成都美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股东苟雨明、庞丽娟立即连带支付原告黎明利劳务费26700元人民币;并从2018年5月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为止,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日为580.73元人民币。以上本息共计27280.73元;2、成都大蓉和餐饮有限公司在欠成都美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9)川0104民初278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6月12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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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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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279号原告唐飚诉被告成都美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苟雨明、庞丽娟、成都大蓉和餐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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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279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唐飚 被告- 成都美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苟雨明 庞丽娟 成都大蓉和餐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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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唐飚诉被告成都美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苟雨明、庞丽娟、成都大蓉和餐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成都美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股东苟雨明、庞丽娟立即连带支付原告唐飚劳务费42852元人民币;并从2018年5月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为止,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日为931.99元人民币。以上本息共计43781.99元;2、成都大蓉和餐饮有限公司在欠成都美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9)川0104民初279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6月12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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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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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280号原告肖凯铭诉被告成都美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苟雨明、庞丽娟、成都大蓉和餐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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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280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肖凯铭 被告- 成都美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苟雨明 庞丽娟 成都大蓉和餐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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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肖凯铭诉被告成都美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苟雨明、庞丽娟、成都大蓉和餐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成都美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股东苟雨明、庞丽娟立即连带支付原告肖凯铭劳务费70007.4元人民币;并从2017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为止,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日为3045.32元人民币。以上本息共计73052.72元;2、成都大蓉和餐饮有限公司在欠成都美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9)川0104民初280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6月12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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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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