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东阳市国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陆有红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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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东阳市国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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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东阳市国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之江磁钢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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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国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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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东阳市国厦建材有限公司、金尧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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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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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东阳市国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之江磁钢厂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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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国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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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1)东阳市国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东阳市之江磁钢厂、卢立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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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东阳市国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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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东阳市国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东阳市之江磁钢厂、卢立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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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东阳市国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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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东阳市国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单冠群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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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上诉人-单冠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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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8 |
东阳市国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东阳市之江磁钢厂、卢立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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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东阳市国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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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18)浙0783执6965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1-05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卢立伟、俞玉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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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56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阳市国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省东阳市之江磁钢厂 卢立伟 俞玉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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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5635号卢立伟、俞玉阳:原告东阳市国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东阳市之江磁钢厂、卢立伟、俞玉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3民初15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浙江省东阳市之江磁钢厂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东阳市国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27595.7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19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上述借款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卢立伟、俞玉阳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省东阳市之江磁钢厂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3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浙江省东阳市之江磁钢厂负担,被告卢立伟、俞玉阳负连带责任。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附:被告:卢立伟,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城东街道寀卢村1-661号。被告:俞玉阳,女,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城东街道寀卢村1-66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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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5 |
| 2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卢立伟、俞玉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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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56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阳市国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省东阳市之江磁钢厂 卢立伟 俞玉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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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5636号卢立伟、俞玉阳:原告东阳市国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东阳市之江磁钢厂、卢立伟、俞玉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3民初156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浙江省东阳市之江磁钢厂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东阳市国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16247.08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至2016年10月21日为18万元,以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上述借款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卢立伟、俞玉阳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省东阳市之江磁钢厂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3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浙江省东阳市之江磁钢厂负担,被告卢立伟、俞玉阳负连带责任。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附:被告:卢立伟,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城东街道寀卢村1-661号。被告:俞玉阳,女,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城东街道寀卢村1-66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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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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