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三稽罚[2020]154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7年4月9日与张沐阳签订物业租赁合同一份,合同总金额206820.75元;2017年5月1日与孙镜签订物业租赁合同一份,合同总金额94560.5元;2017年5月1日与张东辰签订物业租赁合同一份,合同总金额170902.31元;2018年7月1日与孙镜签订物业租赁合同一份,合同总金额20421.52元;2018年9月26日与孙镜签订物业租赁合同一份,合同总金额20421.52元。以上5份合同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应缴纳印花税513.1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决定:对应补印花税处50%罚款256.5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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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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