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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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云市监处字[2020]342号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东康之家云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千年健分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709771254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新景街汇侨新城汇侨路42号。成立日期:2005年01月06日营业期限:长期负责人:廖荣全身份证号码:2020年2月12日根据投诉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市白云区新景街汇侨新城汇侨路42号的广东康之家云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千年健分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萱惟妮”75%酒精消毒液,涉嫌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2020年02月9日当事人从广东康之家云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23.5元/瓶,调拨350瓶“萱惟妮”75%酒精消毒液,2020年2月10日起置于店内对外销售,销售时未设置价格标签。至2020年2月12日被我局查获时止,“萱惟妮”75%酒精消毒液已售出255瓶,剩余95瓶。当事人销售价统一为35元/瓶,不存在售价之外加价情况,其未明码标价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广州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440111002020021015770826);2.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3.现场笔录;4.现场照片;5.询问笔录。我局于2020年9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穗云市监告字[2020]第2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广东省发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其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一)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规定,依法给予从重处罚。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或者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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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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