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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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人江门市金汇置业有限公司、陈健仁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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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执保105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保全人-江门市金汇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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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20 | 2021-09-28 |
2 |
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永基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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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民终4570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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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6 | 2021-09-26 |
3 |
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永基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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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民终4571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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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6 | 2021-09-26 |
4 |
陈健仁、黎晓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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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民终197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陈健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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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9-28 |
5 |
吴东焕与陈健仁、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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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民终109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吴东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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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5-19 |
6 |
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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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73行初4679号 | 其他 |
原告-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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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1-03-29 | 2021-0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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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思齐与阳江宏高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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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3699号之一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原告-吴思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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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3-11 | 2021-04-01 |
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银苑支行、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恩平市益华百货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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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39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银苑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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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1-29 | 2021-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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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江门市金汇世纪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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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财保7号 | - |
申请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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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9-28 |
10 |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益华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小霸王影音器材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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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83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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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1-03-1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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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执保1719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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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17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银苑支行 被告- 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 中山市古镇益华百货有限公司 恩平市益华百货有限公司 陈健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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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银苑支行诉被申请人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恩平市益华百货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益华百货有限公司、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陈健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3921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执保1719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恩平市益华百货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益华百货有限公司、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陈健仁名下价值相当于10032277.7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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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
2 |
(2021)粤2071执保2154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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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215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黄硕轩 被告- 中山市顺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 陈正陶 陈达仁 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陆汉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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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黄硕轩诉被申请人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顺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陆汉兴、陈达仁、陈正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10250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执保2154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2875150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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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3 |
(2021)粤2071民初1414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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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414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创谧安防技术中心 朱鹏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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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创谧安防技术中心、朱鹏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被告通知书。本案由审判员梁丹妮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邓利娇,段衡恒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黄英毅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9月27日下午16时0分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基础服务费人民币150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1500000元为基数,以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为标准,自2020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3月17口为人民币24383元)。3、请求法院判令木案诉讼费山被告承担。以上1-2项合计人民币152438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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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4 |
陈正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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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025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黄硕轩 当事人- 中山市京华世纪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陈达仁 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中山市顺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 陈正陶 陆汉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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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黄硕轩诉陈正陶、陆汉兴、陈达仁、中山市顺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山市京华世纪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龚竹梅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健梅,肖佩仪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雷绮婷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8月16日下午15时15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解除原告黄硕轩与被告一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被告二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之一;二、被告一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向原告黄硕轩清偿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7月11日起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2月23日利息为1791123元];三、被告二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黄硕轩清偿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7月11日起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2月23日利息为1940384元];四、被告一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被告二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黄硕轩支付律师费20000元;五、被告二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一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被告三中山市顺益实业发层有限公司、被告四陆汉兴、被告五陈达仁、被告六陈正陶对被告二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六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以上暂计:2875150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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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
5 |
(2021)粤2071民初1414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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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414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创谧安防技术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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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创谧安防技术中心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梁丹妮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邓利娇,段衡恒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黄英毅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8月3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基础服务费人民币150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1500000元为基数,以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为标准,自2020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3月17口为人民币24383元)。3、请求法院判令木案诉讼费山被告承担。以上1-2项合计人民币152438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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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
6 |
(2020)粤2072民初1378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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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1378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古镇大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古镇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 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中山市定益广场管理有限公司 梁一夫 陈健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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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13783号中山市定益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梁一夫: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大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古镇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定益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梁一夫、陈健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0)粤2072民初13783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付自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月22日期间的租金9994236.7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1183771.71元,自2020年9月1日起以9994236.7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至欠付租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付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5月12日期间的租金9686482.55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的逾期付款滞纳金为582715.6元,自2020年9月1日起以9686482.5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至欠付租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三、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付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的场地占用费14618941.43元。四、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804261元。五、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7243620元。六、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2020)粤2072民初137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定益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梁一夫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月22日10时1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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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5 |
7 |
(2020)粤2071民初1887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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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8872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刘贵太 被告- 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逸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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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刘贵太诉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逸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陆招胜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伶,李佩连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张梦如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5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47556.13元及利息(以1647556.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4月1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5月15日的利息为212809.22元);2、判令被告广东逸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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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
8 |
(2020)粤2071民初18872号公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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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8872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刘贵太 被告- 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逸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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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刘贵太诉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逸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案由审判员陆招胜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伶,李佩连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张梦如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6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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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3 |
9 |
(2020)粤2071民初18872号公告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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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8872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刘贵太 被告- 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逸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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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刘贵太诉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逸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188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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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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