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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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过洪梁、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浙江松夏仪表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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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纠纷 |
原告-过洪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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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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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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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浙江东鼎硅钢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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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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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浙江东鼎硅钢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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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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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浙江东鼎硅钢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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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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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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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5)温瓯执民字第634号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暂无 | 2015-03-18 | 详情 |
| 2 | (2015)温瓯执民字第633号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暂无 | 2015-03-18 | 详情 |
| 3 | (2015)温瓯执民字第589号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暂无 | 2015-03-16 | 详情 |
| 4 | (2015)温瓯执民字第588号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暂无 | 2015-03-16 | 详情 |
| 5 | (2015)温瓯执民字第587号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暂无 | 2015-03-16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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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4)温乐商初字第177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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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乐商初字第17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 被告- 乐清市倍蒙服饰有限公司 温州千帆进出口有限公司 刘彩玉 陈建华 陈建有 林建云 浙江三峰仪表有限公司 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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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倍蒙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千帆进出口有限公司、刘彩玉、陈建华、陈建有、林建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们及浙江三峰仪表有限公司、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5年2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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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4 |
| 2 |
(2014)温乐商初字第17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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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乐商初字第17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 被告- 乐清市倍蒙服饰有限公司 温州千帆进出口有限公司 刘彩玉 陈建华 陈建有 林建云 浙江三峰仪表有限公司 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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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倍蒙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千帆进出口有限公司、刘彩玉、陈建华、陈建有、林建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们及浙江三峰仪表有限公司、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5年2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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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4 |
| 3 |
(2014)温乐商初字第151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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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乐商初字第15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 被告- 童品德 陈永微 童品茴 童品好 浙江越达石化有限公司 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 浙江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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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品德、陈永微、童品茴、童品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们及浙江越达石化有限公司、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浙江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4年12月2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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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7 |
| 4 |
(2014)温乐商初字第15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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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乐商初字第15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 被告- 童品德 陈永微 浙江越达石化有限公司 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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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品德、陈永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们及浙江越达石化有限公司、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4年12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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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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