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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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塞纳电热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元诺仪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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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2执60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塞纳电热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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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1-02-22 | 2021-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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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塞纳电热电器有限公司与广东速腾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希普瑞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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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知民初426号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原告-宁波市塞纳电热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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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0 | 2021-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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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元诺仪表有限公司、宁波市塞纳电热电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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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民终537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宁波元诺仪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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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1-05 |
4 |
何世群、宁波市塞纳电热电器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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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2民特1243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何世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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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0-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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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塞纳电热电器有限公司与宁波元诺仪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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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2民初697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市塞纳电热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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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0-10-20 | 2020-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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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塞纳电热电器有限公司、杭州德意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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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民初187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市塞纳电热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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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4-15 | 2020-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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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塞纳电热电器有限公司与宁波隆金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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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2民初2930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市塞纳电热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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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19-10-17 | 2019-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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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泽志、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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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行终301号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
上诉人-何泽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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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22 | 2019-10-17 |
9 |
宁波市塞纳电热电器有限公司、宁波隆金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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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民终1285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宁波市塞纳电热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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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11 | 2019-07-03 |
10 |
何泽志与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慈溪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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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2行初9号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
当事人-何泽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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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19-05-22 | 2019-05-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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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申请公示催告 |
被告- 慈溪市胜山楚天五金配件厂(普通合伙) 宁波市塞纳电热电器有限公司 杭州联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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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 - | 2017-08-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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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李鹏蓬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中通吉物流有限公司、李红伟、宁波市塞纳电热电器有限公司、田太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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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2民初1027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李鹏蓬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上海中通吉物流有限公司 李红伟 宁波市塞纳电热电器有限公司 田太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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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2民初10272号李红伟、田太勇:本院受理原告李鹏蓬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中通吉物流有限公司、李红伟、宁波市塞纳电热电器有限公司、田太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2019)浙0282民初10272号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上诉状:一、装配加之食宿费用4800元、装配假肢陪护费5400元、假肢维修费用114000元并未实际产生,误工费应当按照实际误工损失进行核定;二、鉴定费支出为被上诉人李朋蓬为证明其本次事故伤残等级的支出为间接损失,不应当由上诉人负担。限你们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杭州湾人民法庭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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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
2 |
原告李鹏蓬诉你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宁波市塞纳电热电器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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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2民初1027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李鹏蓬 被告- 上海中通吉物流有限公司 李红伟 田太勇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宁波市塞纳电热电器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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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2民初10272号上海中通吉物流有限公司、李红伟、田太勇:本院受理原告李鹏蓬诉你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宁波市塞纳电热电器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审理传票。自公告张贴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0年7月13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机关第十六审判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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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1 |
3 |
原告李鹏蓬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中通吉物流有限公司、李红伟、宁波市塞纳电热电器有限公司、田太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应诉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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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2民初10272号之一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李鹏蓬 被告- 上海中通吉物流有限公司 李红伟 田太勇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宁波市塞纳电热电器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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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2民初10272号之一上海中通吉物流有限公司、李红伟、田太勇:本院受理原告李鹏蓬诉你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宁波市塞纳电热电器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在新型冠状肺炎影响期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开庭审理,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审理传票等。自公告张贴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0年4月21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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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7 |
4 |
李鹏蓬诉你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宁波市塞纳电热电器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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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2民初1027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李鹏蓬 被告- 上海中通吉物流有限公司 李红伟 田太勇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宁波市塞纳电热电器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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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2民初10272号上海中通吉物流有限公司、李红伟、田太勇:本院受理原告李鹏蓬诉你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宁波市塞纳电热电器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理传票、民事裁定书、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等。本院根据原告李鹏蓬的申请,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现告知双方,本院已通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本案诉讼。原告诉请:被告一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范围内先予赔偿原告下列费用,不足部分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依法承担。医疗费290000元(被告四已付),护理费180元/天×45天+90元/天×45天=121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天×45天=1800元,营养费40元/天×90天=36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900元(被告四已付1200元),误工费3721元/月×6个月=2232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交强险内优先赔偿),残痰赔偿金60134元/年×20年×40%=481072元,装配残痰辅助器具(假肢)费28500元/次×13次=370500元(被告四已付28500元),假肢雏修费52年×28500元×8%=118560元,装配假肢食宿费80元/人/天×30天X2人×13次=62400元,装配假肢陪护费180元/人/天×30天X13次=70200元,合计:1135808元(1455508元扣除被告四已付的319700元)。自公告张贴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2月10日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杭州湾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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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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