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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马汉旅游

    北京马汉旅游文化有限公司

    开业
    • 官网:-
    •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榆景东路5号院55号楼3层101室3926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北京马汉旅游文化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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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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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北京马汉旅游文化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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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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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北京临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临空皇冠假日酒店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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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申请执行人-北京临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临空皇冠假日酒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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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北京乐游环球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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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申请人-高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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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3民初500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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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5001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北京马汉旅游文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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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5001号北京乐游环游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王乐、北京马汉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马汉旅游文化有限公司、第三人王乐、北京乐游环游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5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追加被告北京马汉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为(2018)粤0303执646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240万的范围内对上列执行案件项下的债务对原告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72元,由原告负担1972元,被告负担5000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2020)粤0303执异365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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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7
    2

    (2021)粤0303民初500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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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5001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马汉旅游文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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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5001号北京乐游环游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王乐、北京马汉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马汉旅游文化有限公司、第三人王乐、北京乐游环游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5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追加被告北京马汉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为(2018)粤0303执646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240万的范围内对上列执行案件项下的债务对原告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72元,由原告负担1972元,被告负担5000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2020)粤0303执异365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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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7
    3

    (2021)粤0303民初500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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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5001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马汉旅游文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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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5001号王乐、北京马汉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北京乐游环游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马汉旅游文化有限公司、第三人王乐、北京乐游环游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5001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15日14时30分在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法院联系人:唐助理电话:0755-250380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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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1
    4

    (2021)粤0303民初500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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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5001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北京马汉旅游文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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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5001号王乐、北京马汉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北京乐游环游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马汉旅游文化有限公司、第三人王乐、北京乐游环游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5001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15日14时30分在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法院联系人:唐助理电话:0755-250380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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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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