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一稽罚[2019]170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你单位在2018年通过让员工提供发票报销的方式向员工发放工资800353元(其中,2018年2月:6000元;3月:23095元,4月:6600元,5月:8382元,6月:111382元,7月:32828元,8月:29488元,9月:360656元,10月:7251元,11月:2986元;12月:211685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上违法事实应追缴个人所得税228278.68元。2、你单位2018年10月已代扣个人所得税21867.18元,已缴纳个人所得税7432.39元,扣而未缴个人所得税14434.79元。以上违法事实应追缴个人所得税14434.79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228278.68元处以50%罚款计114139.34元。决定对你单位扣而未缴的个人所得税14434.79元处以50%罚款计7217.4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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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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