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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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深圳市盛宝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郭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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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03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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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6-30 |
2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深圳市盛宝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郭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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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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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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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4民初1032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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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03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盛宝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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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0323号深圳市盛宝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郭丽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诉被告深圳市盛宝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郭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二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748833.96元及罚息64386.04元(上述未还本金及罚息暂计至2020年12月10日,此后罚息应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原告对被告二名下深圳市南山区房产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依法处置该抵押物并从处置该抵押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3,判令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以上金额暂合计:481322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5月13日9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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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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