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穗南市监工商处字[2018]662号 |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名称:广东合慧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D71A29;法定代表人:杨瑞俊;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6年06月03日;住所: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D6075(集群注册)(JM)(2018年8月13日变更)经营范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018年8月21日,我队收到12315中心转办的线索,称广东合慧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资料申请公司设立登记。通过实地核查、调查询问,我局认为广东合慧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资料骗取公司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有关情况,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2018年8月24日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由于经营需要,2017年12月委托中介将其公司经营地址变更到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榄核涌西街113号,服务费用为1800元。经实地核查,确认当事人提交的场地使用证明、租赁合同复印件等材料均系伪造,不存在“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榄核涌西街113号”这个地址。在发现该地址异常后,当事人想进行整改,又通过另一个中介购买了“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大同村致富街11号247房”这个地址变更过去。费用为900元。后经当事人核实,发现该地址房产所有人并无同意其使用该地址。当事人在2018年8月13日将公司注册登记地址变更到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D6075(集群注册)(JM)。 如下证据经由当事人确认,共同证实上述违法事实。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确认当事人主体身份、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证据二、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确认被委托人在本案调查中有合法的主体资格;证据三、当事人询问笔录(第1次、第2次),证明当事人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一事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现;证据四、当事人申请营业执照地址变更登记时提交的场地使用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明当事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为虚假材料。证据五、两次变更地址提供人的微信截图、转账记录截图、询问笔录等证明了变更地址的来源。 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对本局认定的上述事实,未提出异议。2018年9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南市质监管(工商)队告字〔2018〕第0201808100000305-000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结合上述事实、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罚:罚款¥1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南沙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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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9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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