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鑫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607民初3380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2021-07-14 | 2021-08-19 |
2 |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607执恢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7-09 |
3 |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朱成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607执异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8-19 |
4 |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1972执103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3-12 | 2021-03-23 |
5 |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珈伟隆能固态储能科技如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607民初39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3-12 |
6 |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沪0120民初14911号之四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凯多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21-01-07 | 2021-04-01 |
7 |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沪0120民初149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凯多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21-01-07 | 2020-12-30 |
8 |
凯多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
(2019)沪0120民初149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凯多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展开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3-31 |
9 |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风驰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皖0421执15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0-12-21 |
10 |
上诉人珈伟隆能固态储能科技如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6民辖终185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珈伟隆能固态储能科技如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1-01-1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1 | (2017)粤0307民催29号 | - |
-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G48 | 2018-01-04 |
2 | (2017)粤0307民催29号 | - |
被告- 浙江埃尼斯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04 |
3 | -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
展开
|
公示催告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G42 | 2017-10-19 |
4 | - | 申请公示催告 |
被告- 浙江埃尼斯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公示催告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 | 2017-10-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1)粤1972执1031号送达执行通知书(东莞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1)粤1972执1031号 | - |
当事人-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1)粤1972执1031号送达执行通知书(东莞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更新时间:2021-01-13已浏览:5文章来源:原创(2021)粤1972执1031号东莞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972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东莞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288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7493元。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逾期即视为已经送达。自动履行期为公告期满后三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收起
...
展开
|
2021-01-13 |
2 |
(2020)粤1972民初833号之一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东莞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0)粤1972民初8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0)粤1972民初833号之一东莞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8860280X5):原告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主文如下:一、限被告东莞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288000元;二、限被告东莞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1.以552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以55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6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以128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9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上一篇(2020)粤1972民初856号之一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刘海卫)下一篇(2020)粤1972民初299号之一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陈丽青) 收起
...
展开
|
2020-06-26 |
3 |
(2020)粤1972民初833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开庭传票(东莞市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0)粤1972民初8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0)粤1972民初833号东莞市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8860280X5):原告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变更)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1288000元货款;2.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利息,以1288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2月15日起算至2019年9月27日止,暂计金额为12236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货物及发票,被告尚未支付货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本公告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举证和答辩的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定于2020年6月10日15时0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20-01-23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