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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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26930号广东马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品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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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269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马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合肥品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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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26930号合肥品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马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品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9月22日签订的《CX-LE550采购合同》,并返还原告已向被告支付的合同价款34875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22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贰仟贰佰元,违约金按每天100元计算,自2020年10月16日起暂计至2021年5月26日,实际计至被告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之日止);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失赔偿金22694元【包括运费18374元、仓储费4320元(以每月720元的标准),自2021年5月10日起暂计至2021年11月10日,实际计至被告方取回所有物品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3日14时30分第十法庭(明镜路1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40425042021-09-0716:27:21:0联系人:梁惠妹、李煜(2021)粤0106民初26930号广东马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品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合肥品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联系人:梁惠妹、李煜电话:020-8300858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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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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