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行与辽宁天择牧业有限公司、凤城市三义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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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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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辽宁天择牧业有限公司、张显哲、张显朋、刘晓冬、辽宁凤城经济开发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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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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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辽宁天择牧业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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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辽宁天择牧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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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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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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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辽0682民初1286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原告- 刘国青 被告- 辽宁天择牧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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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刘国青诉被告辽宁天择牧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起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分在凤城市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对裁定书不服的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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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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