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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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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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8577号 |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沃达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富明杰科技有限公司 陈宏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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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深 圳 前 海 合 作 区 人 民 法 院 深圳市富明杰科技有限公司、陈宏发: 原告深圳沃达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富明杰科技有限公司、陈宏发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8577号。因你们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391民初85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富明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沃达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43117.1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43117.1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10月25日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陈宏发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确认的被告深圳市富明杰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的债务向原告深圳沃达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沃达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3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328元,两被告共同负担人民币885元。原告已预交的人民币1213元,由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回原告人民币885元,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5元,逾期不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深圳市富明杰科技有限公司、陈宏发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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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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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8577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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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8577号 |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富明杰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沃达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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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富明杰科技有限公司、陈宏发:原告深圳沃达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富明杰科技有限公司、陈宏发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8577号。因你们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391民初85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富明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沃达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43117.1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43117.1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10月25日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陈宏发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确认的被告深圳市富明杰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的债务向原告深圳沃达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沃达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3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328元,两被告共同负担人民币885元。原告已预交的人民币1213元,由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回原告人民币885元,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5元,逾期不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深圳市富明杰科技有限公司、陈宏发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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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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