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陆建与杭州叭八智净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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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民初13599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陆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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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0-12-14 |
| 2 |
陆建与叭八(杭州)汽车智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叭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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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民初619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陆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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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0-09-23 |
| 3 |
陆建、杭州叭八智净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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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陆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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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陆建与杭州叭八智净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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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陆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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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陆建与叭八(杭州)汽车智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叭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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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陆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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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2)浙0109执952号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2-07 | 详情 |
| 2 | (2021)浙0105执4478号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10-18 | 详情 |
| 3 | (2021)浙0109执6714号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9-24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173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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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173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刘宝坤 被告- 杭州叭八智净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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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刘宝坤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1)737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裁决如下:一、申请人刘宝坤与被申请人杭州叭八智净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21年4月30日起解除;被申请人杭州叭八智净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刘宝坤2021年3月2日至2021年4月30日工资13968.47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年6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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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
| 2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17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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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170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邢馨文 被告- 杭州叭八智净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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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邢馨文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一案,因申请人邢馨文以自愿放弃本次仲裁为由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委提出撤回仲裁申请的请求,本委认为申请人邢馨文的撤回仲裁申请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委作出准许申请人邢馨文撤回仲裁申请的决定。因无法联系你,根据《劳动人事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1)709号]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2021年5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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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
| 3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17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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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170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郭浩伟 被告- 杭州叭八智净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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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郭浩伟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1)708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21年6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北城街55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年5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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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
| 4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17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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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171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孔帅杰 被告- 杭州叭八智净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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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孔帅杰诉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1)710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21年6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北城街55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年5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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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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