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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企投资

    上海上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虹梅路1123号6幢(A栋)四层A单元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上海上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戴建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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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6099号 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上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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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6-01 2016-09-01
    2

    上海上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戴建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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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6099号 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上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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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016-03-22 2017-09-19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送达裁判文书——粒粒堡(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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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2民初4556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上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粒粒堡(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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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2民初45569号粒粒堡(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上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粒粒堡(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粒粒堡(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上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币107,478.02元;二、被告粒粒堡(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上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人民币15,264元;三、被告粒粒堡(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上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电费人民币13,152元、水费人民币143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3,295元;四、被告粒粒堡(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上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人民币62,292.38元;五、被告粒粒堡(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上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以人民币187,511.88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被告粒粒堡(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清偿本金之日止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68.72元、保全费人民币3,654.36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3,723.08元,由被告粒粒堡(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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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7
    2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粒粒堡(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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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2民初4556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上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粒粒堡(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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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2民初45569号粒粒堡(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上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粒粒堡(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该起诉状要点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欠付租金172,247.8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欠付物业管理费15,264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2月至2020年10月3日期间欠付电费13,152元、水费143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归还房屋的占有使用费62,292.38元;5.判令被告以187,511.88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22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至实际清偿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你应当在公告送达期满之后的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05月11日上午9时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闵行区雅致路99号)第三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届时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判决。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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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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