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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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士增、宁波国海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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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执1635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耿士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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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7-16 | 2020-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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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士增与宁波国海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启瑞实业投资发展中心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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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9150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耿士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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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9-11-01 | 2019-11-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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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耿士增与被告宁波国海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启瑞实业投资发展中心票据追索权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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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9150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耿士增 被告- 宁波国海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启瑞实业投资发展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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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9150号宁波国海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启瑞实业投资发展中心:本院受理原告耿士增与被告宁波国海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启瑞实业投资发展中心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12民初915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如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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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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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耿士增与被告宁波国海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启瑞实业投资发展中心票据追索权纠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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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9150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耿士增 被告- 宁波国海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启瑞实业投资发展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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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9150号宁波国海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启瑞实业投资发展中心:本院受理原告耿士增与被告宁波国海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启瑞实业投资发展中心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宁波国海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票面金额500000.00及利息(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4.35%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宁波启瑞投资发展中心对被告宁波国海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奋明、徐慧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9年10月17日下午14:15分在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2019年7月24日联系人:阮佳志、张楠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315100联系电话:0574-874123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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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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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甬高新劳人仲案(2018)38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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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甬高新劳人仲案(2018)38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潘鲁 被告- 宁波启瑞实业投资发展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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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潘鲁与你单位追索赔偿金劳动争议案,我委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申请人收到了通知书,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我委研究,现决定如下:浙甬高新劳人仲案(2018)388号劳动争议案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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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1 |
4 |
浙甬高新劳人仲案(2018)38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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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甬高新劳人仲案(2018)38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潘鲁 被告- 宁波启瑞实业投资发展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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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潘鲁与你单位追索赔偿金劳动争议案,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甬高新劳人仲案(2018)388号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8年10月31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庭(地址:宁波高新区广贤路997号北楼228室)开庭审理此案,请提前到本委办理手续并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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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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