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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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瑞市监处字〔2020〕1523号 |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口罩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予以处罚。当事人经营标签不合格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合格口罩的行为予以责令改正;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60元,并处罚款340元,合计罚没款5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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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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