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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荷花数据

    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奥威路8号2-201
    • 简介:-
    • 法律诉讼 28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4

    法律诉讼2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尚氏海召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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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102民初1001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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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21-06-23 2021-10-05
    2

    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馥雅青澜供应链管理公司,樟树市鑫瑞特保健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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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192民初14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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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1-06-16 2021-09-24
    3

    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涿州金樽酒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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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102民初1036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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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21-06-14 2021-09-27
    4

    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乡风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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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102民初1055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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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21-06-14 2021-09-27
    5

    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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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1民初26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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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1-05-27 2021-06-22
    6

    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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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1民初21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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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1-05-27 2021-06-22
    7

    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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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1民初25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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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1-05-27 2021-06-22
    8

    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松洲佳兴酒类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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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1民初508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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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1-05-20 2021-06-07
    9

    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启亮饮料商行、洛阳锦雀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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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4民初183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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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21-05-18 2021-08-11
    10

    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沃尔玛(深圳)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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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1258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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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5-12 2021-07-06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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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01民初86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贵小白酒业有限公司 贵州省仁怀市黔河酒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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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贵小白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黔河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01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贵州贵小白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黔河酒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第22186394号“”、28383115号“”、2188156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二、被告贵州贵小白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黔河酒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三、驳回原告荷花数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贵州贵小白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黔河酒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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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8
    2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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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03民初13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仁酒业有限公司 贵州省仁怀市祥贵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省仁怀市豫楚唐汉酒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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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仁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祥贵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豫楚唐汉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03民初134号,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判决后,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现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院领取上诉状,如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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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31
    3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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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03民初13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仁酒业有限公司 贵州省仁怀市祥贵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省仁怀市豫楚唐汉酒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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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仁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祥贵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豫楚唐汉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03民初134号,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判决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仁酒业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现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院领取上诉状,如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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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0
    4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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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黔03民初76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贵州省仁怀市古度门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省仁怀市怀宝酒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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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审结的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仁怀市古度门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怀宝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了(2020)黔03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贵州省仁怀市古度门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怀宝酒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犯第22186394、2838311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尊享荷花”酒的侵权行为;二、由被告贵州省仁怀市古度门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怀宝酒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包含原告维权的合理支出费用)。三、驳回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贵州省仁怀市古度门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怀宝酒业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00元。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为:一、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原审的诉讼请求;二、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对原告的上诉状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满后15天,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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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9
    5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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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黔03民初76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贵州省仁怀市酝酌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贵州省仁怀市玉传古酱酒业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台酒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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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审结的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仁怀市酝酌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玉传古酱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台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了(2020)黔03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贵州省仁怀市酝酌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台酒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犯第22186394、2838311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玉传古酱荷花”酒的侵权行为;二、由被告贵州省仁怀市酝酌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台酒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包含原告维权的合理支出费用)。三、驳回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贵州省仁怀市酝酌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台酒业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00元。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为:一、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原审的诉讼请求;二、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对原告的上诉状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满后15天,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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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9
    6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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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03民初13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仁酒业有限公司 贵州省仁怀市祥贵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省仁怀市豫楚唐汉酒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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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仁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祥贵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豫楚唐汉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03民初134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贵州省仁怀市祥贵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豫楚唐汉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仁酒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犯第22186394、2838311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黔立荷花酒”的侵权行为;二、被告贵州省仁怀市祥贵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豫楚唐汉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仁酒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包含原告维权的合理支出费用);三、驳回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贵州省仁怀市祥贵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豫楚唐汉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仁酒业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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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3
    7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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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01民初83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贵州金沙古酒酒业有限公司 贵州金沙安底斗酒酒业有限公司 被告- 郑州酒客来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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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金沙安底斗酒酒业有限公司、贵州金沙古酒酒业有限公司、郑州酒客来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01民初833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院领取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如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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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1
    8

    (2021)粤0111民初2890号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友聚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仁怀市正人正品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元和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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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1民初289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元和酒厂 广州友聚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仁怀市正人正品酒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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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1民初2890号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元和酒厂: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友聚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仁怀市正人正品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元和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作出(2021)粤0111民初289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贵州省仁怀市正人正品酒业有限公司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主要内容:依法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2890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联系人:020-83008063巫书记员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539960062021-07-2017:23:51:631(2021)粤0111民初2890号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友聚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仁怀市正人正品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元和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公告,仁怀市,责任,民初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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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0
    9

    (2021)粤0111民初1373号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谢家庄人人佳购物广场、贵州高参酒业有限公司、贵州成龙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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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1民初137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谢家庄人人佳购物广场 贵州成龙酒业有限公司 贵州高参酒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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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1民初1373号贵州成龙酒业有限公司: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谢家庄人人佳购物广场、贵州高参酒业有限公司、贵州成龙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作出(2021)粤0111民初137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贵州高参酒业有限公司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人(原审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要内容:1.请求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第三项判决内容,改判被上诉人贵州高参酒业有限公司、贵州成龙酒业有限公司向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4万元;2.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贵州高参酒业有限公司的主要内容:1.请求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全部判决内容,依法驳回被上诉人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驳回起诉;2.判令被上诉人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联系人:020-83008063巫书记员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539946192021-07-1916:40:10:859(2021)粤0111民初1373号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谢家庄人人佳购物广场、贵州高参酒业有限公司、贵州成龙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有限公司,酒业,上诉人,贵州,白云区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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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9
    10

    (2021)粤0111民初2890号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友聚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仁怀市正人正品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元和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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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1民初289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省仁怀市正人正品酒业有限公司 广州友聚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元和酒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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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1民初2890号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元和酒厂: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友聚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仁怀市正人正品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元和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作出(2021)粤0111民初2890号民事判决书。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11民初289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广州友聚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被告贵州省仁怀市正人正品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元和酒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第16874041号“国乡荷花”、第22186394号“”、第2838311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圣河名酒荷花酒”;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友聚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含合理费用);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贵州省仁怀市正人正品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元和酒厂共同赔偿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含合理费用);四、驳回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50元,被告广州友聚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仁怀市正人正品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元和酒厂共同负担1050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原告同意三被告负担部分由三被告在上述履行期限内直接向原告支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另上诉人(原审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广州友聚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人(原审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要内容:1.请求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第三项判决内容,改判被上诉人贵州省仁怀市正人正品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元和酒厂向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4万元;2.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广州友聚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内容:1.请求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全部判决内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联系人:020-83008063巫书记员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539946162021-07-1917:12:49:847(2021)粤0111民初2890号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友聚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仁怀市正人正品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元和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荷花,有限公司,判决,判决书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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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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