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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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海市监处〔2019〕102号 |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更换经营地址未进行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限期登记:在2019年4月15日前登记。当事人制作发放写有“宁波宁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创立并立足于宁波本土的有超过30年实业指导经验的财富管理公司”等内容的广告宣传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制作发放写有“二十年风控经验,无一违约,产品灵活”等内容的广告宣传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检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翔实地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择一重处之,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二、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三、罚款2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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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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