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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保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三路与金田路交汇处卓越世纪中心4号楼2002B
    • 简介:-
    • 法律诉讼 9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8

    法律诉讼9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赵英琪、深圳市保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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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26837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赵英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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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13 2020-12-31
    2

    深圳市保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严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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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32572号 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保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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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2-26 2020-04-22
    3

    深圳市保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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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1执保10049号 合同纠纷

    申请人-深圳市保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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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19-11-22 2019-12-07
    4

    深圳市保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欧启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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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17281号 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保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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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9-07-30 2019-12-24
    5

    深圳市保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梁金生、潘照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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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17282号 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保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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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9-07-30 2019-12-24
    6

    深圳市保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何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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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33272号 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保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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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9-07-26 2019-12-23
    7

    习淯与深圳市保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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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736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习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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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9-06-18 2019-09-24
    8

    深圳市保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吴丽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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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14077号 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保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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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9-06-17 2019-09-27
    9

    深圳市保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何增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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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9829号 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保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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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9-06-05 2019-09-27
    10

    深圳市保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广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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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32574号 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保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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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9-05-28 2020-07-1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粤0304民初9829号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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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982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保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何增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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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9829号何增文: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保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4民初9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何增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保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08439.99元;二、被告何增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保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应按年利率24%的标准分段计算,其中以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6日起算;以104439.99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7日起算,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保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84元、保全费1066元(受理费、保全费均已由原告预交),合计3550元,由原告负担20元,由被告负担3530元。如不服本判决,应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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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08
    2

    (2018)粤0304民初14077号案公告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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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1407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保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吴丽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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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14077号之一吴丽娟: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保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4民初140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丽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保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06213.33元;二、被告吴丽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保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分段计算,其中以644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4日起算;以99773.33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0日起算,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保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46元、保全费1057元(受理费、保全费均已由原告预交),合计3503元,由原告负担20元,由被告负担3483元。如不服本判决,应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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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7
    3

    (2018)粤0304民初14080号案公告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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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1408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保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杨艺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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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14080号之一杨艺峰: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保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4民初14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艺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87110元;二、被告杨艺峰被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保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应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其中以7875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5日计至2018年2月9日,共计23.63元;以17325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8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保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64元、保全费1461元(受理费、保全费均已由原告预交),合计5525元,由原告负担30元,由被告负担5495元。如不服本判决,应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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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23
    4

    (2018)粤0304民初14077号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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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1407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保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吴丽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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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14077号吴丽娟: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保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一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9年6月4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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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04
    5

    (2018)粤0304民初23079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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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2307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保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李逢春 钟思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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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23079号李逢春、钟思敏: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保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钟思敏支付原告代偿款101546.66元;2、判令被告钟思敏每日按照千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51.73元;3、判令被告李逢春对被告钟思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被告钟思敏和被告李逢春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5、以上合计102698.39元。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8年10月26日10时30分,合议庭成员为审判长江红虹、人民陪审员侯昆、人民陪审员周玉萍,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二十四审判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未按时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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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23
    6

    (2018)粤0304民初1728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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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17282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保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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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17282号梁金生: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保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证据一套。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8年10月30日16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逾期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被告梁金生支付原告代偿款106213.33元;2、被告梁金生按每日千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85.27元(暂计至2018年4月9日,具体金额截至被告梁金生付清全部代偿款之日);3、被告潘照理对被告梁金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含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本院外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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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22
    7

    (2018)粤0304民初1728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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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17281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保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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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17281号欧启章: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保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证据一套。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8年10月30日16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逾期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106213.33元;2、被告按每日千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49.67元(暂计至2018年4月9日,具体金额截至被告付清全部代偿款之日);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本院外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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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14
    8

    (2018)粤0304民初1728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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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1728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保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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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17280号郑海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保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证据一套。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8年10月30日16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逾期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106213.33元;2、被告按每日千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75.07元(暂计至2018年4月8日,具体金额截至被告付清全部代偿款之日);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本院外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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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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