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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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蒙淑容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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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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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郑雪花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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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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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与陈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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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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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与王辉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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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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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与王基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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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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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与曾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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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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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与林方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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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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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与林宇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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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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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与曾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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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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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与吴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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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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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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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琼9023民初1661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盈海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许晓东 第三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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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G30 | 2020-02-06 |
2 | (2018)琼0108民初147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 被告- 王丽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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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G79 | 2019-04-19 |
3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 被告- 王丽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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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G34 | 2018-12-27 |
4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 被告- 黄正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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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G84 | 2018-09-13 |
5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 被告- 唐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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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G55 | 2018-09-11 |
6 | -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 被告- 刘仙潮 李於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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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G50 | 2018-03-06 |
7 | (2017)琼0108民初42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 被告- 吴钟桂 杨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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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G95 | 2018-01-04 |
8 | (2017)琼0108执4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 被告- 张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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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G36 | 2017-11-16 |
9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 被告- 吴钟桂 杨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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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G34G35中缝 | 2017-09-21 |
10 | (2016)琼0108民初22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 被告- 林金波 第三人- 海南佳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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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 G57 | 2017-08-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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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琼0108执7170号之一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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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执7170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 被告- 吴岳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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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7170号之一吴岳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岳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7170号执行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载明:查封、扣押或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岳棉名下价值人民币200000元的财产。失信决定书载明:将吴岳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年。限制消费令载明:对吴岳棉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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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
2 |
(2021)琼0108执7171号之二执行通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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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执717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 被告- 黄良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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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7171号之二黄良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与被执行人黄良森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717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向本院缴纳诉讼费1875.73元;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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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
3 |
(2021)琼0108执716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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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执7169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 被告- 王康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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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7169号之一王康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康宁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7169号执行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载明:查封、扣押或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康宁名下价值人民币150000元的财产。失信决定书载明:将王康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年。限制消费令载明:对王康宁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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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
4 |
(2021)琼0108执7166号之一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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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执716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 被告- 张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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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7166号之一张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与被执行人张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7166号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载明:将张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年。限制消费令载明:对张震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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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
5 |
(2021)琼0108执7167号之一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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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执7167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 被告- 吴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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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7167号之一吴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与被执行人吴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7167号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载明:将吴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年。限制消费令载明:对吴伟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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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
6 |
(2021)琼0108执716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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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执716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 被告- 李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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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7165号之一李儒: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儒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7165号执行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载明:查封、扣押或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儒名下价值人民币75000元的财产。失信决定书载明:将李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年。限制消费令载明:对李儒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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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
7 |
公告送达(2021)琼0108民初15365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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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536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 被告- 海口金顺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王谢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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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5365号海口金顺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与被告王谢之、海口金顺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民初15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谢之须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4360.62元,并支付分期手续费、利息及复利(截至2021年1月22日,拖欠分期手续费3750元、利息及复利23742.86元;自2021年1月23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复利以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3.84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负担123.28元,由被告王谢之负担1610.5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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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2 |
8 |
(2021)琼0108执7094号一书一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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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执709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 被告- 王槐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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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7094号王槐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槐政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70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99230.4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及复利(另计);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三、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618.32元(暂计)。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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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1 |
9 |
(2021)琼0108执4707号公告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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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执47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 被告- 陈迎欣 冯雷 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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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4707号之二陈迎欣、冯雷:关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与被执行人陈迎欣、冯雷、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执行裁定书之二,载明: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陈迎欣、冯雷、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0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划拨;二、解除对登记在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由被执行人陈迎欣享有的位于海南雅居乐A11-2区2栋高层住宅(T4+T4型)(幢)一单元(T4型)(单元)22层2205号房的查封;三、将位于海南雅居乐A11-2区2栋高层住宅(T4+T4型)(幢)一单元(T4型)(单元)22层2205号房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钟乐璋所有,该房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钟乐璋时起转移。债务、利息计算确认通知书,载明:截止至2022年2月8日,被执行人在上述判决中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的款项有:1、借款本息1921842.07元;2、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98892.98元;3、评估费15000元。上述费用合计人民币2035735.05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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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1 |
10 |
(2021)琼0108执7166号一书一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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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执716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 被告- 张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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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7166号张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与被执行人张震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716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85469.9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及复利(另计);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三、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369.48元(暂计)。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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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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