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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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秀英与浙江光大中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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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4民初6892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李秀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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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1-03-24 |
2 |
张秀珍与浙江艾科路铝业发展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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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4民初6993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张秀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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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1-03-23 |
3 |
杭州佑峰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光大中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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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4执14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佑峰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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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20-10-13 | 2020-12-14 |
4 |
浙江省商务人力资源交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浙江光大中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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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92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省商务人力资源交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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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9-17 | 2020-09-23 |
5 |
张草原与浙江艾科路铝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2020民终10429号张草原上诉艾科路铝业等一案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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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1民终10429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张草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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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5 | 2020-11-24 |
6 |
何继军与浙江艾科路铝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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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1民终7354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何继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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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27 | 2020-09-21 |
7 |
葛林玉与浙江艾科路铝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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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1民终4795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葛林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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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25 | 2020-12-18 |
8 |
杭州市江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光大中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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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4执6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江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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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20-05-15 | 2020-06-05 |
9 |
杭州市江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光大中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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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行审74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申请人-杭州市江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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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19-12-19 | 2020-12-14 |
10 |
张草原与浙江艾科路铝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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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05民初637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张草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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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2019-12-13 | 2020-12-1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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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03执283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2 | 详情 |
2 | (2020)浙0104执1475号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4 | 详情 |
3 | (2020)浙0104执6号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2 | 详情 |
4 | (2019)浙0104执5134号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2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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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03民初92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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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92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省商务人力资源交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光大中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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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光大中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商务人力资源交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光大中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关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9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浙江光大中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商务人力资源交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派遣费用133901.45元;二、被告浙江光大中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商务人力资源交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33901.4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4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浙江省商务人力资源交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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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2 |
2 |
(2020)浙0103民初92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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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92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省商务人力资源交流服务中心 当事人- 浙江光大中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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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光大中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商务人力资源交流服务中心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921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因公告需要,简转普独任审理)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派遣费用共计人民币133901.4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25143.29元(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5日,详见计算清单)及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违约金(从2019年11月26日开始计算,以133901.4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浙江法院网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院定于2020年7月27日下午16时00分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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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4 |
3 |
公告(2019)浙0104民初451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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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民初45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佑峰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光大中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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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4民初4513号浙江光大中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佑峰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4民初45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二庭0571-865779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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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2 |
4 |
公告(2019)浙0104民初451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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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民初45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佑峰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光大中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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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4民初4513号浙江光大中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佑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光大中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风险提示、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24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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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
5 |
浙劳人仲案(2019)4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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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劳人仲案(2019)4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江璐宇 被告- 浙江省商务人力资源交流服务中心 浙江光大中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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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光大中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3月19日本委依法受理江璐宇与浙江省商务人力资源交流服务中心、浙江光大中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浙劳人仲案字(2019)36号),本委于2019年4月1日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等相关材料按照你单位工商登记上的地址,经中国邮政EMS向你单位进行送达,2019年4月8日EMS以“原址无此单位”退回。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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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8 |
6 |
浙劳人仲案(2019)3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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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劳人仲案(2019)3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王宏春 被告- 浙江省商务人力资源交流服务中心 浙江光大中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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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光大中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3月19日本委依法受理王宏春与浙江省商务人力资源交流服务中心、浙江光大中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浙劳人仲案字(2019)36号),本委于2019年4月1日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等相关材料按照你单位工商登记上的地址,经中国邮政EMS向你单位进行送达,2019年4月8日EMS以“原址无此单位”退回。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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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8 |
7 |
浙劳人仲案(2019)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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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劳人仲案(2019)3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李万玲 被告- 浙江省商务人力资源交流服务中心 浙江光大中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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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光大中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3月19日本委依法受理李万玲与浙江省商务人力资源交流服务中心、浙江光大中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浙劳人仲案字(2019)36号),本委于2019年4月1日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等相关材料按照你单位工商登记上的地址,经中国邮政EMS向你单位进行送达,2019年4月8日EMS以“原址无此单位”退回。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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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8 |
8 |
浙劳人仲案(2019)4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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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劳人仲案(2019)4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杜佳佳 被告- 浙江省商务人力资源交流服务中心 浙江光大中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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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光大中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3月19日本委依法受理杜佳佳与浙江省商务人力资源交流服务中心、浙江光大中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浙劳人仲案字(2019)36号),本委于2019年4月1日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等相关材料按照你单位工商登记上的地址,经中国邮政EMS向你单位进行送达,2019年4月8日EMS以“原址无此单位”退回。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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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8 |
9 |
浙劳人仲案(2019)4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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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劳人仲案(2019)4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胡婷婷 被告- 浙江省商务人力资源交流服务中心 浙江光大中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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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光大中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3月19日本委依法受理胡婷婷与浙江省商务人力资源交流服务中心、浙江光大中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浙劳人仲案字(2019)36号),本委于2019年4月1日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等相关材料按照你单位工商登记上的地址,经中国邮政EMS向你单位进行送达,2019年4月8日EMS以“原址无此单位”退回。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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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8 |
10 |
浙劳人仲案(2019)4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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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劳人仲案(2019)4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汪君辉 被告- 浙江省商务人力资源交流服务中心 浙江光大中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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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光大中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3月19日本委依法受理汪君辉与浙江省商务人力资源交流服务中心、浙江光大中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浙劳人仲案字(2019)36号),本委于2019年4月1日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等相关材料按照你单位工商登记上的地址,经中国邮政EMS向你单位进行送达,2019年4月8日EMS以“原址无此单位”退回。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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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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