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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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中法民一初字第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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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深圳市聚能进出口有限公司 佛山市禅城区信源物业经济发展中心 佛山南海联兴家用电器工业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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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中法民一初字第8-1号招德津、佛山南海联兴家用电器工业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聚能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碧鸾、佛山市禅城区信源物业经济发展中心及第三人招德津、佛山南海联兴家用电器工业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深圳市聚能进出口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3)佛中法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上诉状,上诉内容如下:1、撤销一审判决,许可上诉人请求对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石南路东村段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粤房字第3249494号)执行;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黄碧鸾、佛山市禅城区信源物业经济发展中心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О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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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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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中法民一初字第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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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中法民一初字第8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信源物业经济发展中心 佛山南海联兴家用电器工业公司 深圳市聚能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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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中法民一初字第8号招德津、佛山南海联兴家用电器工业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聚能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碧鸾、佛山市禅城区信源物业经济发展中心及第三人招德津、佛山南海联兴家用电器工业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3)佛中法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聚能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深圳市聚能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О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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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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