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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智房产

    佛山市顺德区美智房产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昌教村委会新齐宁路东30号碧桂美的水木菁华苑之二(住所申报)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佛山市顺德区美智房产有限公司、罗小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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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智房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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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陈元发、佛山市顺德区美智房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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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陈**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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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罗小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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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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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黄之龙与佛山市顺德区美智房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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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原告-黄之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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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606民初3850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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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民初38504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庄提拨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美智房产有限公司 荣军 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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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军:本院受理原告庄提拨与被告荣军、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美智房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荣军、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费人民币20000元及支付利息1477.97元(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1月21日);2.请求判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美智房产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何嘉惠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马洁芬、温欣欣组成合议庭。本案定于2022年5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杏坛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附:荣军,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市沱牌镇高新村1组3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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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6
    2

    (2021)粤0606民初3850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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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民初38503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庄启镇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美智房产有限公司 荣军 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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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军:本院受理原告庄启镇与被告荣军、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美智房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荣军、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费人民币20000元及支付利息1477.97元(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1月21日);2.请求判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美智房产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何嘉惠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马洁芬、温欣欣组成合议庭。本案定于2022年5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杏坛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附:荣军,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市沱牌镇高新村1组3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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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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