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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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人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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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北人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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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北人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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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人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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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北人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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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北人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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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务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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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务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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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北人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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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人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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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北人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务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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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人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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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务分公司、成都华泰日用品厂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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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务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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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务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匡匡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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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务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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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务分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匡匡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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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务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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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务分公司与成都为客盈印务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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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务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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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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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104民初8755号原告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务分公司与被告成都华泰日用品厂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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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4民初875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务分公司 被告- 成都华泰日用品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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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4民初8755号原告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务分公司与被告成都华泰日用品厂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华泰日用品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务分公司支付印刷款117,378.7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1月1日起,以尚欠的117,378.7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务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990元,由被告成都华泰日用品厂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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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4 |
2 |
(2018)川0104民初8755号原告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务分公司与被告成都华泰日用品厂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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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4民初8755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务分公司 被告- 成都华泰日用品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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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4民初8755号原告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务分公司与被告成都华泰日用品厂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印刷款项合计金额为117378.73元;2.判令被告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滞纳金暂计128641.36元(滞纳金暂按欠款时间分段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最终以清偿之日金额为准);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27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三圣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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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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