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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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8396号被执行人东莞市金美荣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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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83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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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7-13 | 2021-07-29 |
| 2 |
曹县天虹木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金美荣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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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3865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曹县天虹木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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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7-05 |
| 3 |
曹县天虹木制品有限公司与姜有胜、东莞市金美荣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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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61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曹县天虹木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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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1-05-06 |
| 4 |
(2020)粤1972执1554号东莞市大岭山联友发泡胶加工店与东莞市金美荣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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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5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大岭山联友发泡胶加工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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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3-24 | 2020-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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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立扬磁铁制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金美荣家具有限公司、姜有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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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32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立扬磁铁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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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0-30 | 2020-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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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大岭山联友发泡胶加工店与东莞市金美荣家具有限公司、姜有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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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73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大岭山联友发泡胶加工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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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7-29 | 2020-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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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大岭山毅颖木制品厂与东莞市金美荣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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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7916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大岭山毅颖木制品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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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7-08 | 2019-12-02 |
| 8 |
李政与东莞市金美荣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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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2284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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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2-27 | 2019-06-10 |
| 9 |
东莞市金美荣家具有限公司与李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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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307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东莞市金美荣家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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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1-24 | 2019-01-25 |
| 10 |
江门市聚友化工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金美荣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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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703民初33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门市聚友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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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2018-06-26 | 2018-12-31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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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向东莞市金美荣家具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1)粤1972执3865号案件的《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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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38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曹县天虹木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美荣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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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3865号东莞市金美荣家具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曹县天虹木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金美荣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972民初61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文书,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金225768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286元,合计229054元,并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备注]联系人:邓法官、黎书记员联系电话:0769-89889955、18576853653、18122952961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岭山大道161号上一篇(2020)粤1972民初6903号之二送达判决公告(吴云强)下一篇(2021)粤1972民初883号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传票等应诉材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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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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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6160号公告民事判决书东莞市金美荣家具有限公司、姜有胜(42112619680625XXXX)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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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61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曹县天虹木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金美荣家具有限公司 姜有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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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6160号东莞市金美荣家具有限公司、姜有胜(42112619680625XXXX):本院受理原告曹县天虹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金美荣家具有限公司、被告姜有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东莞市金美荣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曹县天虹木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5768元并支付利息(以225768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曹县天虹木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76.21元,由原告曹县天虹木制品有限公司承担1035.21元,由被告东莞市金美荣家具有限公司承担4441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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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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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6160号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等应诉材料东莞市金美荣家具有限公司、姜有胜(42112619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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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61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曹县天虹木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金美荣家具有限公司 姜有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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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6160号东莞市金美荣家具有限公司、姜有胜(42112619680625XXXX):本院受理原告曹县天虹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金美荣家具有限公司、姜有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78414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278414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即2020年5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20年10月15日10时30分在本院大岭山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开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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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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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554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东莞市金美荣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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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5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大岭山联友发泡胶加工店 东莞市金美荣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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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554号被执行人东莞市金美荣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大岭山联友发泡胶加工店申请执行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依法限制你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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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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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554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东莞市金美荣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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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5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大岭山联友发泡胶加工店 被告- 东莞市金美荣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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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554号被执行人东莞市金美荣家具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大岭山联友发泡胶加工店与被执行人东莞市金美荣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单位)对相关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令你(单位)立即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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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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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3295号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东莞市金美荣家具有限公司、姜有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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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32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立扬磁铁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金美荣家具有限公司 姜有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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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3295号东莞市金美荣家具有限公司、姜有胜: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立扬磁铁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金美荣家具有限公司、姜有胜(42112619680625X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1972民初13295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金美荣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立扬磁铁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1614元;二、驳回原告东莞市立扬磁铁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32元,由被告东莞市金美荣家具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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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9 |
| 7 |
(2019)粤1972民初7916号,公告判决书,东莞市金美荣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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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7916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大岭山毅颖木制品厂 被告- 东莞市金美荣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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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7916号东莞市金美荣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大岭山毅颖木制品厂与被告东莞市金美荣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东莞市金美荣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大岭山毅颖木制品厂(唐秀花)支付加工款37604.06元;二、被告东莞市金美荣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大岭山毅颖木制品厂(唐秀花)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1169.21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1日起,以21727.45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1日起,以3690.12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1日起,以7686.21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日起,以3331.07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3元,由被告东莞市金美荣家具有限公司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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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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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4743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东莞市金美荣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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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4743号 | - |
原告- 移送执行人东莞第二人民法院 当事人- 东莞市金美荣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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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4743号东莞市金美荣家具有限公司:关于移送执行人东莞第二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东莞市金美荣家具有限公司妨碍诉讼行为制裁决定、民事违法制裁决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依法移送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9年6月6日作出《限制消费令》,将你单位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予以公开曝光。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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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
| 9 |
(2019)粤1972执4743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东莞市金美荣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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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4743号 | - |
原告- 移送执行人东莞第二人民法院 当事人- 东莞市金美荣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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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4743号东莞市金美荣家具有限公司:关于移送执行人东莞第二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东莞市金美荣家具有限公司妨碍诉讼行为制裁决定、民事违法制裁决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972民初12579号罚款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移送本院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金5000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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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7 |
| 10 |
(2019)粤1972民初7220号送达应诉材料及传票(东莞市金美荣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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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72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立扬磁铁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金美荣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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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7220号东莞市金美荣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立扬磁铁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金美荣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下落不明,无法向你司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司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2019)粤1972民初7220号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1614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2019)粤1972民初72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并定于2019年8月6日09时15分在大岭山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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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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