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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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盐业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杭州蓝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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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3854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盐业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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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8-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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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3854号广东盐业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杭州蓝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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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3854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盐业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蓝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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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3854号杭州蓝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宝龙商业中心30幢1210室):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盐业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蓝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05民初3854号案】,因被告杭州蓝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被告杭州蓝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385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杭州蓝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盐业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服务费257500元,并支付违约金51500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盐业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674.75元(其中受理费3353元、诉讼保全费2321.75元),由原告广东盐业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31元,由被告杭州蓝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5343.75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539561732021-06-1014:27:06:0联系人:董广绪、钟燕琴(2021)粤0105民初3854号广东盐业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杭州蓝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杭州蓝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宝龙商业中心30幢1210室):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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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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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保629号广东盐业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杭州蓝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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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保62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盐业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蓝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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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保629号杭州蓝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广东盐业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杭州蓝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现已保全完毕。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执保629号【原案号(2021)粤0105民初3854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539149562021-05-0712:39:03:12联系人:周旭军、张炜(2021)粤0105执保629号广东盐业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杭州蓝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杭州蓝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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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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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3854号广东盐业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杭州蓝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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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3854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盐业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蓝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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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3854号杭州蓝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宝龙商业中心30幢1210室):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盐业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蓝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05民初3854号],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257500元及违约金515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135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6月2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生态城人民法庭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通过大洋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538371062021-03-1813:05:27:631联系人:董广绪、陈韵怡(2021)粤0105民初3854号广东盐业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杭州蓝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杭州蓝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宝龙商业中心30幢1210室):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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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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