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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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潮州翼龙植物技术有限公司、广东翼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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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5102执141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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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0-12-05 | 2021-07-16 |
2 |
再审申请人潮州市润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邱锦祥、潮州市锦绣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潮州市潮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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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51民申2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潮州市润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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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24 |
3 |
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潮州顺运物流有限公司、潮州翼龙植物技术有限公司、广东翼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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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5102民初17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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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0-05-27 | 2020-08-11 |
4 |
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邱锦祥、潮州市锦绣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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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5102民初935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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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0-01-16 | 2020-06-12 |
5 |
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新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陈焕彬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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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5102执73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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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19-12-25 | 2019-12-30 |
6 |
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焕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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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5102执73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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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19-12-24 | 2019-12-30 |
7 |
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许树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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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5102执875号之七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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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19-07-01 | 2019-07-12 |
8 |
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芝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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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5102执77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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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19-03-19 | 2019-05-08 |
9 |
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廖旭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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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5102民初1282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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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19-03-14 | 2019-12-12 |
10 |
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杨俊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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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51执27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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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1-28 | 2019-05-0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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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潮州市新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陈焕彬 潮州市千果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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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 2018-05-18 |
2 | -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俊忠 方蓉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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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26 |
3 | -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潮州市新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陈焕彬 潮州市千果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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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 2017-11-09 |
4 | -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俊忠 方蓉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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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 2017-10-12 |
5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卢杰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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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 2017-09-12 |
6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章记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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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 2017-09-04 |
7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芝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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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 2017-05-27 |
8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章记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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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 2017-02-13 |
9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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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 2017-01-19 |
10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廖锐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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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 2017-01-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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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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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2民初121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潮州市新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陈焕彬 潮州市千果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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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公告潮州市新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潮州市新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陈焕彬、潮州市千果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潮州市新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逾期还款的违约金(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二、被告陈焕彬应对被告潮州市新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兆贷2015-008号《借款合同》的借款本金50万元及该款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的逾期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潮州市千果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潮州市新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兆贷2015-009号《借款合同》的借款100万元及该款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的逾期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潮州市千果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潮州市新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兆贷2015-016号《借款合同》的借款200万元及该款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的逾期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372元,由原告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457元,被告潮州市新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8915元。原告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受理费已预交,被告潮州市新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受理费48915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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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8 |
2 |
(2017)粤5102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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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2民初914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俊忠 方蓉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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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公告方蓉屏:本院审理原告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俊忠、方蓉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俊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应计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利息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00000元按年利率7.2%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00000元按年利率14.4%计算(杨俊忠已先行付还的19300元予以抵除)];被告方蓉屏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被告杨俊忠应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26元、保全申请费3020元,由被告杨俊忠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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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6 |
3 |
(2017)粤5102民初121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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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2民初1215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潮州市新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陈焕彬 潮州市千果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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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公告潮州市新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潮州市新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陈焕彬、潮州市千果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12日15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七年十一月九日(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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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9 |
4 |
(2017)粤5102民初91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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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2民初914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俊忠 方蓉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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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公告方蓉屏: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俊忠、方蓉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15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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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2 |
5 |
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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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2民初11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卢杰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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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公告卢杰明:本院审理原告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杰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卢杰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80万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15年5月29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6‰计付,2015年5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的利率总和按月利率18‰计付;已还的利息273840元、违约金26600元应在上述应计的利息及违约金中抵除)。本案受理费36263元,由被告卢杰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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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2 |
6 |
(2017)粤5102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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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2民初8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章记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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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公告章记福:本院审理原告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章记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章记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应计利息4300元和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2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0元按年利率18%计算);驳回原告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392元,由原告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51元,被告章记福负担5541元。原告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851元已由其预交,被告章记福负担的受理费5541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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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4 |
7 |
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和缴纳受理费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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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2民初107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芝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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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公告王芝波:本院审理原告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芝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和缴纳受理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缴纳受理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将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及电子公告屏发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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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7 |
8 |
(2017)粤5102民8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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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2民8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章记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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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公告章记福: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章记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18日15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七年二月十三日(请张贴,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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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3 |
9 |
(2016)粤5102民1075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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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芝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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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公告王芝波: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芝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27日15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七年一月十九日(请张贴,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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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9 |
10 |
(2016)粤5102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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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2民初22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廖锐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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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公告廖锐淮:本院审理原告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廖锐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廖锐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借款应计的利息[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2月18日止的利息为人民币41340元、罚息为人民币20670元,此后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年利率10.8%另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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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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