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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享车沧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沧州市开发区沧黄路北侧
    • 简介:-
    • 法律诉讼 12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2

    法律诉讼1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沧州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宝清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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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冀0902执333号之一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沧州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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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0-07-29 2020-08-31
    2

    袁令华、王宝清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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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冀0902执333号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沧州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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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0-07-24 2020-08-31
    3

    沧州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宝清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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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冀0902执333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沧州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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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0-04-26 2020-08-31
    4

    沧州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邱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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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冀0902执889号之一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沧州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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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0-01-08 2020-03-31
    5

    沧州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邱亮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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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冀0902执889号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沧州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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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19-11-09 2020-03-31
    6

    沧州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静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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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冀0902执144号之一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沧州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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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19-04-16 2019-05-23
    7

    沧州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永振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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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冀0902执143号之一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沧州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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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19-02-27 2019-04-04
    8

    沧州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静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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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冀0902执144号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沧州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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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19-02-21 2019-05-23
    9

    沧州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铁庆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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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冀0902执763号之二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沧州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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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19-01-24 2019-05-23
    10

    沧州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笑林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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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冀0902执143号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沧州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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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18-12-24 2019-04-04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冀0902民初914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沧州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王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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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G91 2018-06-24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冀0902民初54号沧州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袁令华等追偿权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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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冀0902民初54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沧州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王宝清 袁令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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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宝清、袁令华:本院受理原告沧州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冀0902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如下:被告王宝清、袁令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沧州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34615.7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再上浮30%的标准,自2018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5.4元,由被告王宝清、袁令华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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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4
    2

    (2019)冀0902民初55号沧州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谢华等追偿权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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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冀0902民初55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沧州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谢华 邱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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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华、邱亮:本院受理原告沧州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冀0902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主要内容:被告谢华、邱亮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沧州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18054元及利息(利息以18045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自2018年5月31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1.34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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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5
    3

    (2019)冀0902执143号沧州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王永振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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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冀0902执14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沧州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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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永振、李笑林: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沧州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张忠宏 联系电话:0317-31670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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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18
    4

    (2019)冀0902执143号沧州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王永振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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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冀0902执14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沧州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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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永振、李笑林: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沧州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9)冀0902执143号执行裁定书、(2019)冀0902执14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张忠宏 联系电话:0317-31670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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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16
    5

    (2019)冀0902民初55号沧州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谢华等追偿权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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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冀0902民初55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沧州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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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谢华、邱亮: 本院受理原告沧州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8054元及利息(利息以18054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自2018年5月31日计算至本债务本息全部清偿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杨建林 联系电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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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27
    6

    (2019)冀0902民初55号沧州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谢华等追偿权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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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冀0902民初55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沧州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谢华 邱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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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华、邱亮:本院受理原告沧州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8054元及利息(利息以18054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自2018年5月31日计算至本债务本息全部清偿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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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27
    7

    (2019)冀0902民初54号沧州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袁令华等追偿权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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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冀0902民初54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沧州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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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宝清、袁令华: 本院受理原告沧州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冀0902民初54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诉请内容:1.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4615.75元及利息(利息以34615.75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自2018年12月21日计算至本债务本息全部清偿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王华 联系电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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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24
    8

    (2019)冀0902民初54号沧州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袁令华等追偿权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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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冀0902民初54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沧州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王宝清 袁令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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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宝清、袁令华:本院受理原告沧州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冀0902民初54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诉请内容:1.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4615.75元及利息(利息以34615.75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自2018年12月21日计算至本债务本息全部清偿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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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24
    9

    (2018)冀0902民初914号沧州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王静等追偿权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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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冀0902民初914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沧州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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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静: 原告沧州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冀0902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王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沧州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垫付款39632.6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其中10720元自2015年12月29日起计算;8320元自2016年5月27日起计算;7981.62元自2016年9月27日起计算;12611元自2017年5月24日起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1.92元,由被告王静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邵景 联系电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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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07
    10

    (2018)冀0902民初914号沧州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王静等追偿权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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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冀0902民初914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沧州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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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静:原告沧州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冀0902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沧州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垫付款39632.6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其中10720元自2015年12月29日起计算;8320元自2016年5月27日起计算;7981.62元自2016年9月27日起计算;12611元自2017年5月24日起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1.92元,由被告王静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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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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