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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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连卡福名品管理有限公司与长春卓展时代广场百货有限公司、辽宁卓展时代广场百货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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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03财保441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当事人-广州连卡福名品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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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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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连卡福名品管理有限公司、辽宁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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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03财保441号之一 | - |
申请人-广州连卡福名品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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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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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连卡福名品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生生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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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6执6004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连卡福名品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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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1-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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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宏城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连卡福名品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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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民初1329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宏城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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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7-08-22 | 2018-06-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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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连卡福名品管理有限公司、翁武强与被告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第三人广州花园里发展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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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初1246号 | 质押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连卡福名品管理有限公司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翁武强 当事人- 广州花园里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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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初1246号广州花园里发展有限公司:原告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连卡福名品管理有限公司、翁武强与被告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第三人广州花园里发展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连卡福名品管理有限公司、翁武强与被告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连卡福名品管理有限公司、翁武强共同上诉请求如下:一、请求贵院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书》的全部判项;二、请求贵院判决确认合同编号为GRGZ18307的《存单质押合同》无效,上诉人二广州连卡福名品管理有限公司不承担质押担保法律责任;三、请求贵院改判被上诉人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向上诉人一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二广州连卡福名品管理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100,641,666.67元;四、请求贵院改判被上诉人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向上诉人一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二广州连卡福名品管理有限公司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以人民币100,641,666.6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19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9月30日为人民币728603.73元);五、请求贵院改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鉴定费)。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上诉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撤销一审判决第一、第二和第三判项,改判为:驳回摩登公司、连卡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请求判令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各被上诉人承担。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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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7 |
2 |
原告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连卡福名品管理有限公司、翁武强与被告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第三人广州花园里发展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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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初1246号 | 质押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连卡福名品管理有限公司 翁武强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花园里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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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初1246号广州花园里发展有限公司:原告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连卡福名品管理有限公司、翁武强与被告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第三人广州花园里发展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连卡福名品管理有限公司返还50320833.33元;二、被告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连卡福名品管理有限公司返还50320833.33元的利息(以50320833.3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三、驳回原告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连卡福名品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翁武强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48748元,由原告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连卡福名品管理有限公司、翁武强负担274374元,被告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274374元;鉴定费110000元,由原告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连卡福名品管理有限公司、翁武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一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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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3 |
原告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连卡福名品管理有限公司、翁武强与被告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第三人广州花园里发展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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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初1246号 | 质押合同纠纷 |
原告- 翁武强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连卡福名品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花园里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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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初1246号广州花园里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连卡福名品管理有限公司、翁武强与被告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第三人广州花园里发展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初1246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须知以及开庭传票。起诉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合同编号为GRGZ18307的《存单质押合同》未生效或无效,原告二不承担质押担保法律责任;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一、原告二连带支付人民币100641666.67元;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一、原告二连带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以100641666.6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自2019年8月21日起计算至损失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是2019年9月30日为人民币747893.39元);4、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定于2020年7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十三法庭(白云区启德路66号)公开开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四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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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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