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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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4318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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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4318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嘉盈黄金制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泰和信丰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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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43188号深圳市泰和信丰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嘉盈黄金制品有限公司、李鸿良:本院受理原告罗珍与被告深圳市泰和信丰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嘉盈黄金制品有限公司、李鸿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深圳市泰和信丰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偿还本金100000元;2.被告深圳市泰和信丰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6200元,利息自2019年6月15日起计息,按年利率9.3%计至2020年2月15日;3.被告深圳市泰和信丰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20年2月16日开始计算,每天为应付款项(应付款项为100000+6200=106200元)的0.050%,直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暂计算至2021年7月7日,为106200×0.050%×507=26921.7元);4.被告深圳嘉盈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5名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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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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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4357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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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4357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前海派盛(深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梵尔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泰和信丰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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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43578号深圳市泰和信丰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前海派盛(深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梵尔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彦如诉你们、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深圳市泰和信丰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偿还本金20万元(本公告币种均为人民币);2、被告深圳市泰和信丰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16500元。利息自2019年6月15日起计息,按年利率9%计至2020年5月15日;3、被告深圳市泰和信丰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20年5月16日开始计算,每天为应付款项(应付款项为200000+16500=216500元)的0.05%,直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暂计算至2021年7月7日,为216500×0.05%×417=45140.25元);4、被告前海派盛(深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深圳市泰和信丰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前海派盛(深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梵尔斯科技有限公司、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2月28日9时15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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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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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448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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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448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朱建跃 被告- 前海派盛(深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泰和信丰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梵尔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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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4480号深圳市泰和信丰贸易有限公司、前海派盛(深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梵尔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建跃与被告深圳市泰和信丰贸易有限公司、前海派盛(深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梵尔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深圳市泰和信丰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投资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2.被告深圳市泰和信丰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投资款约定年化利息人民币16500元;3.被告深圳市泰和信丰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21541元;(计算方式为:以2165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五,自逾期之日2020年5月15日起暂计至2020年12月1日的违约金为21541元;2020年12月2日之后的违约金,应按上述计算方式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4.被告前海派盛(深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泰和信丰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至第3项债务(合计人民币23804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深圳市梵尔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泰和信丰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前海派盛(深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公告费用(如有)由四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7月15日10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到我院互联网与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第一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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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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