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重庆迪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谭继胜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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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迪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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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重庆轩恒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华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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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重庆轩恒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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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重庆华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西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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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华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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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重庆恒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重庆华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尊卫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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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重庆恒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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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重庆迪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谭继胜重庆华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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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重庆迪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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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重庆轩恒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华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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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重庆华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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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7)渝0112民初1539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恒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黄尊卫 秦娟 重庆华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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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05 |
| 2 | (2017)渝0112民初1539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恒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黄尊卫 秦娟 重庆华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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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7-08-07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0)渝0106执4052号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9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7)渝0112民初1539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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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539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恒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黄尊卫 秦娟 重庆华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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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12民初15390号重庆华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恒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尊卫、秦娟、重庆华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15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黄尊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恒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垫款46229.63元;二、被告黄尊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恒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违约金14600元和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尚欠的代偿款46229.6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从2017年6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但前述违约金与资金占用利息之和,不得超过以代偿款18385.53元和27844.1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分别从2016年10月29日、2017年6月16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所得数额之和);三、被告秦娟、重庆华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黄尊卫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重庆恒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20元,由被告黄尊卫、秦娟、重庆华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承办人:李旻昊联系电话:(023)67188315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2月05日上传日期:2018年02月0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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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5 |
| 2 |
(2017)渝0112民初1539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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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539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恒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黄尊卫 秦娟 重庆华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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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5390号重庆华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恒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尊卫、秦娟、重庆华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重庆华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银行垫款46229.63元和违约金14600元,资金占用利息从2017年6月28日起以46229.6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7年11月15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李旻昊联系电话:(023)67188315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8月07日上传日期:2017年08月0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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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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